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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分标准
作者:李雅 时间:2023/4/30 16:48:42 李雅
近年来,提供“两卡”跑分、转账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增加,涉及罪名包括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等。受上线不在案、上游犯罪事实难以查证等因素影响,对于行为人提供“两卡”并提供刷脸、转账等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如何定性,一直是司法办案的难点问题。
对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例,从主观明知、客观行为方面对提供“两卡”并实施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分析,探讨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主观明知方面
【基本案情与分析】
2021年4月,戴某发朋友圈申办贷款,陌生人联系其要求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即可。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按照其要求办理“两卡”,后将2张手机卡及配套9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被对方操作用于接收非法资金且在银行卡之间相互转账,其间,戴某按照上线要求偶尔配合刷脸。
经查证,戴某的银行卡接收非法资金143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0起,涉案金额达26.2万元。案发后,戴某被抓并认罪认罚。最终,戴某因犯帮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本案中,戴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利将“两卡”提供给他人,其对所提供“两卡”被用于转移何种违法犯罪资金、是否是犯罪所得等持放任态度,至于刷脸是用于人脸识别还是转账并不关心,虽客观上“两卡”被用于接收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资金流入即诈骗既遂,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认定为帮信罪。
【类案总结】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明知,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明知的内容不同,这需要从明知程度、犯罪对象、发生时间等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明知的程度。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是一种概括性明知,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行为人只知对方可能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对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手段、性质等都不明确,若明知上游犯罪实施某种具体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的,则可以犯罪的共犯论处;而掩隐罪主观明知既可能是概括性明知,也可能是具体性明知,即明知转移的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但对于具体是什么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可以明知,也可以不明知。
二是犯罪对象。帮信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对象通常是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对象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严重违法行为;而掩隐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针对的只能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其犯罪对象仅针对犯罪行为。
三是发生时间。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包括事前明知、事中明知和事后明知;而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或者未遂但已阶段性终结,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提供“两卡”,限于被帮助对象成立犯罪的情形,是“事后的明知”。
关于客观行为方面
作者:李雅
单位:河南省襄城县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2023年4月15日第3版;原题为《运用刑法总则从犯理论评价帮信罪与掩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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