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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醉驾辩护律师:江苏醉驾案件缓刑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时间:2023/6/4 18:05:34 无锡律师齐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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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齐奋律师,参考了指导性案例896、897、899、902号等指导性案例关于醉驾案件缓刑及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结合办理的江苏省多起醉驾案件实务情况,简要总结了本文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

指导案例第896号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区分。

1、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2、不得有《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的7种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⑵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⑷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

⑹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
(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
(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例如,具体到指导性案例896号,吴晓明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而非“显著轻微”。因此,法院最终依法宣告吴晓明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三、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

(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

(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此外,司法实务中为紧急送医等紧急避险情形、隔夜酒醉驾无犯罪故意情形(至少间隔8小时以上),一般均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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