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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师齐奋:商业保险免责条款中的交通肇事逃逸、无证驾驶及车辆检验不合格情形的认定

作者:最高院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9 11:35:00 最高院典型案例

林某连等诉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商业保险免责条款中的交通肇事逃逸、无证驾驶及车辆检验不合格情形的认定


案件索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民初3126号

裁判要旨

本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并没有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而是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没有潜逃逃匿,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含义的范畴。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逾期10个月未年审,驾驶证未年审与无证不是同一概念,故其不属于无证驾驶。事故车辆在保险人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人投保时,车辆检验合格,保险人才同意承保,应当视为保险人对承保的车辆检验合格的意思表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具备理赔条件。虽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涉案车辆检验不合格,但该车辆检验不合格不等同于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不合格,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车辆的安全性能处于不断变动过程,保险人以车检不合格作为的第三者商业险免责事由不为司法实践所认可。综上,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以被告陈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逃逸,持超过有效期驾驶证即属于无证驾驶肇事车辆及肇事车辆检验不合格作为其商业三者险免赔事由不成立。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4日,被告陈某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往南行驶时,其所驾驶的车辆被从后面驶来由原告亲属蔡某任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蔡某任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陈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任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受害人蔡某任,1975年3月2日出生,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告林某连(母亲)、李某慧(妻子)、蔡某成(长子)、蔡某利(次子)。原告林某连与蔡某(已故)共生育包括蔡某任在内三个子女。

还查明:被告物流公司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被告物流公司与被、告林某之间是融资租赁车辆法律关系。2018年3月21日,被告林某将上述车辆转让给被告梁某文。被告梁某文为车辆的实际车主。2019年7月1日,被告梁某文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额150万,不计免赔)。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无驾驶证及车辆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条款。被告物流公司在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投保人签章处加盖公司印章,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被告梁某文与被告陈某是雇主与雇员关系。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19年7月14日),事故发生后其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人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73389.41元。

法院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被告物流公司与被告林某之间是融资租赁车辆法律关系,对原告损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本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并没有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而是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没有潜逃逃匿,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含义的范畴。

第三,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逾期10个月未年审,驾驶证未年审与无证不是同一概念,故其不属于无证驾驶。第四,事故车辆在保险人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人投保时,车辆检验合格,保险人才同意承保,应当视为保险人对承保的车辆检验合格的意思表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具备理赔条件。虽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涉案车辆检验不合格,但该车辆检验不合格不等同于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不合格,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车辆的安全性能处于不断变动过程,保险人以车检不合格作为的第三者商业险免责事由不为司法实践所认可。

综上,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以被告陈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逃逸,持超过有效期驾驶证即属于无证驾驶肇事车辆及肇事车辆检验不合格作为其商业三者险免赔事由不成立。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万元给原告林某连、李某慧、蔡某成、蔡某利;

二、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抚养费合计534372.59元给原告林某连、李某慧、蔡某成、蔡某利;

三、驳回原告林某连、李某慧、蔡某成、蔡某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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