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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离婚律师团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岑玉洁 时间:2025/2/19 20:15:48 济南中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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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韩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4年3月29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就婚生子抚养、探望等事宜达成协议,未对财产进行处理。现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张某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共计10.8万元。韩某主张张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上述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即5.4万元。
#02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韩某与张某离婚时未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财产进行处理,故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在离婚时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韩某有权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名下的公积金。张某名下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3月29日缴纳的公积金5.6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公积金具有专属性,分割财产不是提取的法定事由,为便于执行,本院判决上述公积金归张某所有,但张某应向韩某支付2.8万元的公积金差额补偿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故韩某要求将张某名下于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3月29日取得的住房补贴5.2万元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该部分住房补贴判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给付韩某相应的住房补贴补偿款2.6万元为宜。
最终,法院经审查核算就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就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部分,依法判决张某名下于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3月29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5.6万元、住房补贴5.2万元归张某所有;张某向韩某支付应分得的上述住房公积金差额补偿款2.8万元、住房补贴补偿款2.6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列举了三类情形,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解释为《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工资性是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而住房补贴同样也属于工资的范畴,目的是解决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问题,有着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在离婚案件中,首先要严格分清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所要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鉴于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根据双方具体金额确定补偿款的支付。
#04
法庭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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