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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实行行为的正确界定

作者:廖慈芳 崔家龙 时间:2025/6/30 19:50:44 《人民司法》2024第30期

摘要: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实行行为并不限于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还包括故意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的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涵盖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乱执行行为。

案号 一审:(2021)浙0803刑初259号

【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作为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明知有多个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向该法院申请执行陈某某、周某某财产,仍擅自将被执行财产全部分配给其中一个债权人,造成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89486.56元。

【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一审宣判后,吴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损害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其损害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实行行为、进而是否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全文请查阅《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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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简介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齐奋律师熟悉理化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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