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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立案审查哪些内容?

作者:无锡交通事故律师 时间:2022/8/19 17:58:54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立案审查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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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将对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原告主体、被告主体、管辖。

1、原告主体的审查:包括被侵权人的审查、近亲属的审查、代理人的审查、无名死者请求权主体的审查。

(1)  被侵权人:人身损害案件原则上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被侵权主体,审查被侵权是否健在。财产损失案件原则上以所有权人主张权利。被授权人(财产所有权人授权的)、费用的实际支出方也可主张权利。

(2)  近亲属: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一顺位主张权利,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二顺位主张。此类纠纷的顺位设置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同。

(3)  代理人:分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包括以下四类:

·        律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团体推荐的公民(即所谓“公民代理”)

对于公民代理,推荐信应当载明出具单位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重点审查推荐信印鉴的真实性。

    (4)无名死者请求权主体: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予以赔偿。

2.、被告主体的审查:对于侵权人原则上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记载的内容确定;对于保险公司以保单确定。

3、管辖的审查:审查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人住所地是否为本辖区。侵权人住所地不包括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所在地。对于特别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比如发生在上海高架道路的交通事故统一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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