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上海浦东法院饶伊蕾:互...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张泽涛:行政执法证据转...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 虚开发票类犯罪的认定...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李扬博士:案件批捕前,...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虚构亏损事实非法占有他...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防诈宣传:醉驾案底,花...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人民法院报:网络直播中...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醉驾新规的诉讼法解读及...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刘喆等:关于《人民检察...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开盒型网络暴力行为全链...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刑民交叉案件的审判疑难...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兽药网络销售领域行政公...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贷款中介涉诈骗案件辩护...
无锡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无锡律师☎️:180-6833-3711
问: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无锡离婚律师:根据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尚未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夫妻双方主张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应予支持。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夫妻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协商一致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愿意继续履行的,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3)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当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
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更多法律文章,请访问无锡经开区法律网:http://www.wuxiedzlawyer.com/
欢迎致电齐律师:180-6833-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