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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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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研究制订的法律文书。自2023年该法规施行以来,全国已有湖南、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青海等多个省市陆续发出了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本文是对离婚纠纷中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简要综述,供各位朋友参考。
一、 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在2023年1月1日来的司法实践大事记
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该申报令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
2023年1月3日,闵行法院发出了上海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3日上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重庆法院发出的首份“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2日,扬州市宝应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发出的江苏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江西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河南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广西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6日,依据2023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出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已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提醒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杭州市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意味着杭州关于婚姻法相关新法规的司法实践向前迈出了第一步。
2023年1月6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9日,西宁城东区人民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也是自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西宁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二、 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相关法律规定时间线
2012
l 2012年11月01 日实施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9条明确“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对其知晓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情况进行报告,并告知其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说明家庭财产状况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认真填写家庭财产、债务状况申报表。”
2018
l 2018年7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第44条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l 同年,广东省高院发布《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现行有效),其中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涉及离婚析产的案件,试点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可以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试点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诉讼风险。对于故意隐匿财产的当事人,可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申报不实的当事人可予训诫,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
2019
l 2019年3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更是对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实行,从提出的时间、提出的方式、申报的义务、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了相对具体的工作指引。该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提供己方持有的该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该财产存在的初步证据、证据线索。”该文件第三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各项申报内容:“《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涉及的申报内容是指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1)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6)股权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8)投资型保险;(9)知识产权的收益;(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
2021
l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在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律后果。
2023
l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在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也成为此次修订的突出亮点之一。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三、“夫妻财产申报”正式入法的积极意义
一是夫妻财产共同申报制度的立法能大大减少另一方当事人调查取证的难度,也能大大减少法官的工作负担,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和效率的提高,大大缩短案件审限。
二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能有助于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最大程度地查清楚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公平正义。
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正式入法,法律明确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也能有助于倡导诚信风气,更好地保护不掌握财产大权的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参考文献:
l 《从首份《夫妻共同财产令》的发出看离婚实务中“夫妻财产申报制度”之发展与完善》,赵海晏, 叶海涛 ,2023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
l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23
l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2021
l 《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现行有效),广东省高院,2018
l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深圳中院,2012
l 百度百科词条“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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