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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师以案说法# 2023年第24期
【无锡离婚律师:假离婚后买房再复婚,原《离婚协议书》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有效吗?】
【案情经过】
1、2003年6月26日,杨某、林某在北京市丰台区登记结婚,2008年7月28日育有一女杨某2。双方于婚后购买两套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登记于杨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登记于林某名下。
2、2016年3月7日,杨某、林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于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为:“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事宜:杨某2,女,2008年7月28日出生,由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随时探视,付至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位于东城区×××的楼房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位于朝阳区×××楼房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五、其他事项:无。双方对上述协议事项均无争议,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胁迫、欺诈、误解情形。”同日,双方办理了和平里房屋的过户,将房屋过户到林某名下。
3、2016年3月19日,杨某与北京新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杨某购买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房屋(项目名称为×××山庄,以下简称密云房屋),杨某应于2016年3月19日之前支付房款547 783元,剩余房款1 410 000元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
4、2017年10月28日,杨某和林某复婚。
5、后,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3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无锡律师齐奋说法】
1、“假离婚”仅仅是老百姓口中不严谨的说法,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
2、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离婚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的购房管控政策,并积极追求离婚的法律效果,基于离婚行为具有的特殊性,婚姻关系的终止和财产的处分是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
3、“假离婚”情形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视为自始无效。
4、视婚姻为儿戏,借“假离婚”以获取额外购房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价值准则相违背。
5、该案判决,确认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于2016年3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相关案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4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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