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齐奋律师

齐奋律师,2012年6月毕业于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在苏州大学等单位任职,是一位拥有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热爱律师职业的专职律师,其积累了卓越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18068333711

无锡律师|时间效力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事实可区分为瞬间性事实和持续性事实,前者发生在一个时间点,后者在一个时间段内持续。如果《民法典》开始施行的时间正好处于一些持续性法律事实的发生过程中,即这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过程跨越新、旧法实施的交替时点,需要对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抑或分段适用新、旧法)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01

-何谓持续性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有的是在一个时间点上的简单事件,对于这类瞬间行为,法律适用的时间点比较好判断。而另一类持续性法律事实的至今未形成定论,有关讨论较少,但是主要分为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持续性法律事实是长时间、连续的或定期存在,并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一种为持续性法律事实为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的成就发生在旧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但法律关系持续至新法开始适用;另一种则为部分构成要件的成就发生在旧法的适用期,部分又发生在新法开始发生效力之后。

观点二主张在法律事实持续过程中,由于对引起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错误的界定或者理解,即只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将法律事实片面定位为具体事实,并注重常识上的意义,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一般而言,法律事实作为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中介与动力,在法律事实产生的那一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完成变动,仅可能作为一种一般事实或一种状态存在。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持续,不能视为是该法律事实的持续。

对于构成要件先后于民法典的施行而产生的情况,也不一定属于法律事实的持续。因为,在此情形下,存在两类法律事实,一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二为由满足具体规范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组成的整体性的法律事实。所以认定法律事实的持续时,应当考量该法律事实能否对法律关系产生持续的影响

虽然对于持续性法律事实没有定论,但是较为典型的法律事实的持续,通说认为包括以下三类:

一为对物权的侵害、妨碍的持续;

二为侵权行为的持续;

三为违约行为的持续。

在上述行为人行为的过程中,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害也在持续增加,因此,在基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中,随着行为人行为的持续,权利人对行为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也在持续受到影响并发生变动,因此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额的持续增长。


02

-《民法典》对旧法规范

予以明确修改的情形下,

法律适用的三种方案-

为了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民法典》对旧法规范予以明确修改的情形下,法律适用通常存在三种方案:

(一)继续沿用旧法

新法出现在持续性法律事实结束之后,此时持续性法律事实受到旧法的支配。即以法律事实最初发生时的法律来确定该法律事实所引发的法律效果;

(二)即时适用新法

新法出现在持续性法律事实开始之前,此时持续性法律事实受到新法的支配,无需考虑旧法。学理上也所称“即行适用”,即一律以《民法典》新规来确定该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行前和施行后的法律效果;

(三)分段适用

即分别用旧法和新规来确定相关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行前和施行后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的即行适用,在某种程度上无视了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价值, 可能会损害人们对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信赖。尤其是针对持续履行的合同而言,若是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变化,即行适用《民法典》将妨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

有鉴于此,《时间效力规定》第 一条第三款后段作出了例外规范,即“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此作出另外的规定,就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处理争议,而是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结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三部分规定的衔接适用规则,《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从上述二法条的关系来看,《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属于一般性规定,而第二十条属于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同时采用了分段处理的模式,区分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时间,来确定法律的适用。

《民法典》的分段适用也只是在即行适用的基础上,为了维护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所进行的适当的价值调和,仍然属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范畴。

      关于分段适用有学者做了关于可分割情况下的分段适用讨论以及不可分割情况下的分段适用讨论。可参考熊丙万:论《民法典》的溯及力,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第35页。


03

-合同法背景下的司法实践-

(一)违约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属于法律事实的持续。应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民法典》。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是因贵阳海洋公司逾期交房引发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纠纷虽然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但贵阳海洋公司违约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作为裁判依据


(二)违约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规定,适用《合同法》。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双方交易行为发生在2019年,被告于2019年7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对往来情况进行了结算,被告当即应当支付货款,其未履行,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7月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依据民法典对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标准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予以确定,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该标准,本院依法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等判决如下……


(三)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9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案涉合同履行期限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但系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四)笼统地依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应适用原《合同法》。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祝来又辩称代收的货款尚未收取,无法归还原告,这与原告方人员和被告张祝来的通话录音内容不符,该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主要参考文献:

贺栩栩:《法的时间效力界限与法的稳定性——以德国民法为研究视角》,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

常鹏翱:《法律事实的意义辨析》,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

熊丙万:论《民法典》的溯及力,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

杨立新,李怡雯:从原则到例外:《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则的体系化展开,载法学杂志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