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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

齐奋律师,2012年6月毕业于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在苏州大学等单位任职,是一位拥有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热爱律师职业的专职律师,其积累了卓越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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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团队|司法实践中常见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要点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质证是通过对证据质疑,确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让法庭确定该证据是否应该被釆信的活动。

具体到司法鉴定意见,其质证方法无外乎庭审时当庭发表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提交书面意见对质证意见作补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提交书面专家意见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帮助质疑司法鉴定意见等。

司法实践中常见司法鉴定意见的一般质证要点如下:

1对鉴定资质的审査

这类审査是辩护人(代理人)在各类案件中均应审查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办案机关直接委托不具有鉴定资质的科研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

2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的审査

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在其资格证书上均有记载,要关注的是,其是否从事的是类似于其鉴定范围但是却不在其鉴定范围之内的业务。

3对鉴定人的审査

对鉴定人要有全方位的了解,包括他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重新鉴定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均对重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规定,一般选择与原鉴定人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同等以上的鉴定人。

4对鉴定人是否和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

这类审査在医疗鉴定中表现得格外突出,要对原有的一般利害关系,如师生关系、亲子关系等进行审査;同时应审査在鉴定中由于利益构建的新的利害关系,比如,鉴定费用的高低和鉴定结果挂钩时,应审査鉴定费用的缴纳问题,超标准收费、重复缴纳费用等行为都值得怀疑。

5对复核人或者专家的审査

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面对对方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律师也可以申请审査专家辅助人,包括专家辅助人的教育背景,是否为兼职鉴定人,有无鉴定经历,从事的相关理论研究、实践经验是否足够丰富等。

6对鉴定委托程序的审査

对委托手续进行一般审查;对委托事项和鉴定事项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在有些案件中,辩护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许该鉴定结果最终未被采纳,但是其效果往往比辩护词更有力量。

7对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的审査

这类审査一是审查委托事项是否模糊不清,范围是否过大;二是审查委托人在委托时对委托事项是否具有倾向性,对案件是否已经定性。

8对评估基准日的审查

审査鉴定报告确定的评估基准日是否能够反映评估对象在当时的时间节点的准确价值;确定的评估时间范围是否正确。

9对是否进行了实物査(勘)验、实地踏勘的审査

在某些鉴定中实物査(勘)验、实地踏勘很重要,比如,在林业鉴定中,鉴定人没有实地踏勘测量,鉴定所依据的数据是如何测量的在鉴定意见中也未见记载,因此,地径的测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精准均无法确定。

10对检材的审查

对检材的审査非常重要,包括对检材的提取数量情况是否有记录;检材与原始提取物是否为同一物;扣押过程、称量方法、取样过程是否合法;应当提取的检材是否全部提取,是否提取了应当鉴定的检材而最终没有鉴定;送检过程、拆封过程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材的提取时间与检验鉴定时间间隔的长短是否在一个合理范围内等。总之,律师要对检材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在拿到鉴定意见时,要用审视甚至怀疑的目光去发现问题。

11对样本的审查

从鉴定程序看,辩护人(代理人)应该结合案件中其他证据材料对委托人样本的收集、保存、流转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审査。

12对鉴定方法的审查

不同的鉴定会使用不同的鉴定方法,律师应该掌握常用的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方法,对司法实践中容易出错的鉴定方法要特别注意。

13对鉴定过程的审査

大部分鉴定意见对鉴定过程的描述都非常简单,比如,印章鉴定中应该对鉴定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了印章印文的变化,是否多角度、全方面进行综合检验,鉴定过程中是否运用多种技术手段等问题进行审查。

14对图谱、附注照片等的审査

注意审査鉴定意见中所附的照片,以及图谱是否与鉴定过程的有关描述、结论的描述均一致,在某些案件中,对这些要素的审査甚至可以推翻鉴定意见。如某某投毒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列出了4条理由,其中前2条均是对鉴定意见的质谱图的分析和质疑。

15对签字、证号等形式问题的审查

审查鉴定意见中的鉴定人签字是否为鉴定人本人所签、执业证号是否和执业证复印件一致。作为辩护人(代理人),提出对此类形式问题的审査意见的意义在于让法官对该鉴定意见的严肃性产生怀疑。

16对损伤与疾病参与度判别的审查

鉴定意见需要对损伤与疾病参与度判别清晰——到底是外伤的参与度大,还是疾病的参与度大。部分法医鉴定意见对此分析不足,导致鉴定结果公信力偏低。

17对医疗救助介入因素的审査

医疗救助介入因素的不同程度与死因的关系是个难点,根据案件其他资料显示,医疗救助因素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和死因有关系,而鉴定意见却未予载明,辩护人(代理人)需要根据案件其他资料提出质证意见。

18对鉴定所适用标准的审查

比如,精神疾病鉴定目前我国适用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编码(ICD10)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CCMD3)两个标准。再如,2016年天津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曾引发广大公众对枪支鉴定标准制定的科学性的讨论。

19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一些鉴定结论很明显地将检验和论证,或者将检验部分与论证和结论部分混为一谈,造成以论证说论证,而不是以现有的证据论证得到的结果,有几分“强说理”的意味在其中,细微处可能很难分辨这种差别,在司法实践中却可能对案件的定性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因此造成不公正的判决。因此,辩护人(代理人)应当对鉴定意见的分析论证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比如,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査,要审查其是否依据委托机关提供的

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后得出结果,是否直接采用了言词证据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

20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的审查

有些鉴定意见本身得出的结论是不确定的结论,要注意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审查,同时要注意对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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