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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

齐奋律师,2012年6月毕业于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在苏州大学等单位任职,是一位拥有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热爱律师职业的专职律师,其积累了卓越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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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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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针对利用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型操纵,尚未达到“三二三”或“一一二”入罪门槛,能否以2019年《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与会专家对该问题倾向于认为:

➣ 第一,我国刑事立法较多采用典型列举加兜底规定的表述方式, 2019年《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情节严重”的7种情况,其中违法所得100万元属于并列的追诉标准之一。但《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换言之,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成立,一方面涉案行为需属于影响证券交易价量的操纵行为,另一方面,涉案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违法所得数额100万元等司法解释规定的7种并列情况属于对应受刑罚处罚性也即是罪量的描述。在适用该入罪标准时,首先需要明确涉案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 第二,实践中应谨慎适用该入罪标准,不能仅依据该标准认定犯罪。违法所得标准与前面几个标准在体系上可能存在不相当的情形,如实践中出现较多的,相同的成交量倍比、类似的成交额,但是违法所得相差巨大;或者有些成交量小,违法所得反而较多等。违法所得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并不匹配,只能做一个辅助、补充的判断。故而实践中应谨慎适用违法所得标准入罪。




问题二

2019年《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认定及溯及力问题。


与会专家对该问题倾向于认为:

➣ 第一,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与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操纵解释》)法律效力相同。2010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追诉标准二》的通知中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追诉标准二》”,《追诉标准二》具备准司法解释属性,其和《操纵解释》在法律效力上应是相同的。


➣ 第二,对于发生在《操纵司法解释》之前的行为,认定“情节严重”时,应适用《追诉标准二》的相关规定,也即采用“三二三”标准;认定入罪后,再适用《操纵司法解释》的“一一五”标准判断是否达“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使用新的司法解释。据此,认定行为入罪时,优先适用更高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三二三”标准,未达该入罪标准的,不直接适用《操纵司法解释》“一一五”标准认定达情节特别严重。




问题三

“伴仓”行为的定性及所获收益的处置问题


与会专家对该问题倾向于认为:

➣ 第一,“伴仓”行为通常由配资人员实施,配资人员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提供资金和账户,构成犯罪。“伴仓”行为应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 第二,对于“伴仓”交易行为,行为人通常与操纵人员不存有共谋,甚至可能利用反向操作方式谋利,但其违法所得依赖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鉴于任何人不能从违法犯罪中获利,故“伴仓”行为的违法所得均应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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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简介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且持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婚姻家庭高级咨询师证书等资质证书,熟悉司法鉴定工作,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3、2024年度)。齐奋律师是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无锡太湖法律中心2024年度研究课题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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