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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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作为该罪的行为特征之一,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着如何准确认定其内涵的问题,如“部分篡改”的行为是否属于“捏造事实”?“捏造事实”是否需要同时满足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虚构民事纠纷?
1.行为人冒用亡父名义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构成虚假诉讼罪——姜某林虚假诉讼案案例要旨:行为人在其父已去世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隐瞒事实、虚构民事诉讼主体,先后以其父名义提起排除妨害和支付房租的民事诉讼,其客观行为足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虚假诉讼活动的故意,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5月17日第3版2. 以捏造的劳务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妨碍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喻某某虚假诉讼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以捏造的劳务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将普通债权虚构为优先权,致使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妨碍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应根据行为人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认定刑罚。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2月13日第3版3. 为达到在离婚诉讼中损害配偶利益的非法目的,与他人合谋虚构债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彭某、赵某虚假诉讼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为达到在离婚诉讼中损害配偶利益的非法目的,与他人合谋虚构债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系共同犯罪。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25日第3版4. 通过虚增债务,用已归还的借条,再次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王某峰虚假诉讼案案例要旨:行为人虚增债务,以已归还的借条,再次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企图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4月20日第3版5. 为获取非法利益将不存在借款事实的两张虚假借条虚构为合法债务,提起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他人利益,妨害司法秩序的,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江甲虚假诉讼、赌博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将不存在借款事实的两张虚假借条虚构为合法债务,提起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他人利益,妨害司法秩序的,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7月15日第3版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应当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捏造的“事实”,应当是足以对起诉能否获得人民法院受理以及人民法院作出何种裁判结果产生影响、属于民事案由范围内的事实。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民事案件的案由反映案件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表述方式原则上为“法律关系的性质”加“纠纷”组成。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1款明确,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包括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个方面。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是指行为人与他人之间根本不存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无中生有、凭空伪造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假象;虚构民事纠纷,是指双方本来不存在民事纠纷,故意虚构因为捏造出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事实。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是否属于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坚持实质性判断,不能进行形式化、简单化认定。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行为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不能一概认定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另外,考虑到虚假诉讼罪的实质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和作出裁判,而刑法中典型的以欺骗手段实施的犯罪,例如诈骗罪,理论上认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均可以构成,且实践中存在的采用隐瞒真相方式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采用积极行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没有理由将隐瞒真相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解释》第1条第2款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2017—2020年增补本)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5月出版,第262-264页。)第一,将“部分篡改型”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是对刑法进行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结果。对刑法的解释应当以条文的文义为基础,并注意与其他刑法条文间的相互协调,否则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从文义上理解,“捏造”一般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没有依据、仅靠自己的主观想象臆造事物,与“杜撰”“虚构”等属于同义词。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原则上应当限定为使民事法律关系从无到有的情形。另外,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等多个条文均使用了“捏造”一词,理论和实践中均认为,上述刑法条文中的“捏造”均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特定事实。根据体系解释原则,除有特殊理由外,不同刑法条文中的同一词语的含义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因此,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也应限定为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对既有民事法律关系进行部分篡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第二,将“部分篡改型”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符合立法原意。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虚假诉讼罪的罪状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即将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捏造案由事实的行为。案由是诉权的载体,行为人捏造案由事实的目的,是意图制造自己具有合法诉权的假象。因此,从立法原意来看,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案由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从而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行为。换句话说,对于虚假诉讼中的“诉讼”一词而言,行为人行使诉权、提交诉状为“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讼”,而“讼”是“诉”的逻辑结果。所谓虚假诉讼,重点是其中“诉”的虚假性,刑法惩治的对象是行为人行使虚假诉权的行为,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而行为人予以虚构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型”行为。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亦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否则不符合立法原意。第三,将“部分篡改型”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符合司法实际情况。从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看,现阶段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篡改部分案件事实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因为缺乏法律常识,有的是因为对法律规定的内容理解不当,有的则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对于“部分篡改型”行为,一般可以通过判决其败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司法处罚等方式,使行为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如果对此类行为不加区别,一律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可能会侵害人民群众的诉权,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第四,将“部分篡改型”行为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部分篡改型”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各不相同,行为人对案件事实的篡改程度亦存在差异,导致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差别很大。如果将“部分篡改型”行为纳入虚假诉讼罪,如何合理确定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恐难以操作。第五,将“部分篡改型”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不会导致放纵犯罪。对于在实施“部分篡改型”行为过程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对于通过“部分篡改型”行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可以以诈骗罪等侵财型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2017—2020年增补本)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5月出版,第258-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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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简介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且持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婚姻家庭高级咨询师证书等资质证书。齐奋律师熟悉司法鉴定工作,连续获评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