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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

齐奋律师,2012年6月毕业于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在苏州大学等单位任职,是一位拥有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热爱律师职业的专职律师,其积累了卓越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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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 杨 毅:坦白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 坦白是刑法修正案(八)所新增的一个法定从宽量刑情节,鼓励被动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并据此可对其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如实供述时间的早 晚不是认定坦白情节的决定性因素,也不要求犯罪嫌疑人一直稳定地如实供述,可以先不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也 可以先如实供述后翻供再如实供述,只要前期有过如实供述,在法庭审理阶段仍保持如实供述即可认定,只是法院 在量刑时应根据坦白时间早晚及供述的稳定程度考虑从宽的幅度。

□案号 一审: (2022)粤0106刑初514号 二审:(2022)粤01刑终1160号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查明:2021年12月3日20时许,被 告人林某到天河区某培训机构等候 其女儿放学回家,见到在走廊玩耍 的被害人宋某某(案发时8周岁) 后,以聊天为由将宋某某引至一间 教室内,将宋某某抱起放在大腿上 并抚摸宋某某腰部。其后林某又将 宋某某带至107美术室内,趁室内 无人之机,采用搂抱并身体紧贴宋某某正背面、抚摸宋某某性敏感部 位的方式,对宋某某实施猥亵行 为。直至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程某 某前来巡查时,林某才停止其行 为。2021年12月5日,被告人林某 被抓获归案。 

【审判】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 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 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 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猥亵儿童 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未认定上诉人有坦白 情节,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 大,且有两名未成年幼童需要抚 养,请求从轻判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 罚。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 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 从轻处罚。原判未评价林某具有坦 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导致量刑 偏重。考虑林某作为单亲父亲,需 要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长时间羁 押造成的隔离将不利于未成年人成 长,故决定对其较大幅度从轻处 罚,希望其回归社会后,改过自新,并以家庭为重,妥善照顾好两 名未成年子女。广州中院于2022年 7月22日判决撤销原判,以猥亵儿 童罪改判林某有期徒刑9个月。 

【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围绕林某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能否认定 坦白情节出现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 为,林某归案前期并未完全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只供述了搂抱被害 人,没有供述抚摸被害人的胸腹 部,认罪不彻底,从第三次讯问 起才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 并未自归案起即完全如实供述,供 述不稳定,不能认定为坦白。

第二 种意见认为,林某自归案后即供认 有搂抱被害人这一猥亵事实,此后 又详细供认有抚摸被害人胸腹部等 细节,直至一审庭审时仍对指控的 主要事实无异议,其在侦查阶段即 已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 可认定为坦白。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 见。 

一、坦白的时间节点 

刑法第六十七条原本规定了一 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两种从宽处罚情 节,前者要求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后者要求如实供述司 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 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将不具有自 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行为定义为坦白,是刑法对此前主 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等酌定量刑 情节的进一步认可,升格为法定从 宽处罚情节,以更鲜明的态度鼓励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坦白与 自首、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均 属于认罪态度类的量刑情节,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罪 行,表明其放弃与社会对抗,愿意 将自己置于国家司法机关的处置之 下,表征出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 刑罚裁量实质上是对社会危害性和 人身危险性程度大小的考量,在犯 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恒定的情 况下,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降 低,法院在刑罚裁量时自然可以对 该行为从宽处罚。此外,从功利的 角度考虑,如实供述有利于节省司 法资源,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也 有利于提升办案质量,为了鼓励这 种行为,有必要对其从宽处罚。 “坦白”是一个相对大众化的 词汇,并非专用的法律术语,如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胸怀坦 白”等,对该词汇的内涵和外延也 无精确的界定,导致不同学者对坦 白的时间节点有不同的认识。有人 认为是在被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 的犯罪行为,有人认为是在采取强 制措施后,甚至有人认为在开庭审 理中认罪亦可认定。从文理解释的 角度看,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 款明确提及的坦白主体是犯罪嫌疑 人,而非第一款一般自首所规定的 犯罪分子,以及第二款特别自首规 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即表明坦白针对的是尚处于犯罪嫌 疑人阶段的如实供述,被告人、罪 犯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坦白。在刑 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同一主体会 出现不同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被 告人的区分以人民检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分界线,即在归 案后直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被 称为犯罪嫌疑人,故在这段时间的 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在法院审 判阶段、刑罚执行阶段,以及检察 机关提起公诉后的如实供述均不能 认定为坦白。与坦白不同,一般自 首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即供认自 己的罪行,仅存在于侦查阶段,在 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本案罪 行不构成自首,只有再供认司法机 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方成立特殊 自首。 在本案中,培训机构老师发现 林某与被害人的异常行为后报警, 警察传唤林某。前两次讯问中,林 某只交代了有搂抱被害人的行为, 否认有抚摸的行为,只供述了部分 犯罪事实,后经过警察的教育和自 己的反思,从第三次讯问开始,林 某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承 认除了有搂抱之外,还有抚摸被害 人胸腹部的行为,直至一审庭审时 仍对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故从 时间节点上看,被告人林某在归 案后即开始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归案第三天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 实,均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故其 供述的时间节点符合刑法第六十七 条关于坦白情节的规定。 

二、坦白不要求一直稳定如实供述

坦白与自首除在归案主动性和 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上有所不同 外,关于供述的稳定性、全面性等 具体要求则是一致的。典型的如实 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即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一直保持到法庭庭审时,对于此类自归案后一直 稳定如实供述的情况,在认定自首 和坦白情节时均无争议,但司法实 践中经常出现归案前期虽有如实供 述,中途受他人教唆或其他各种原 因影响又反悔翻供,但在法庭庭审 时又如实供述的情形;或者刚归案 时避重就轻不完全如实供述,经过 教育、感化或其他原因醒悟后再如 实供述的情况,对于此类供述不稳 定、存在反复的情况,是否能够认 定自首或坦白时常存在争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 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 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 首”,也就是说供述虽有反复,但 只要前期如实供述过,且庭审时亦 如实供述,不论中途是否有反复, 甚至是中间供述、翻供多次反复 的,均可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 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 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 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 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 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 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前期未如实供述 的情况下,只要在司法机关掌握其 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再如实供述,也 不影响该从宽情节的认定。综上,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均不要求犯罪嫌 疑人归案后一直稳定如实供述,允 许有一定的反复,既考虑了司法机 关尽快收集证据的需求,也考虑了 人性趋利避害的弱点。故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供述不稳定即排除成立 自首或坦白情节,可以先不如实供 述后如实供述,也可以先如实供述 后翻供再如实供述,只要前期有过 如实供述,在法庭审理阶段仍保持 如实供述即可认定,只是法院在量 刑时应根据如实供述时间早晚及供 述的稳定程度考虑从宽的幅度。 在本案中,由于猥亵未成年人 案件具有高度私密性,未成年人由 于认识能力问题,其陈述需要其他 证据印证,往往因为缺少目击证人 或其他物证而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明 体系,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显得尤为 重要,犯罪嫌疑人如能主动供述犯罪 事实,将减轻侦查机关的大量调查工 作。林某归案后,前期并未完全如实 交代自己的罪行,但从第三天起开始 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侦查机 关方掌握完整的犯罪事实,全案证据 方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整体上看, 其供述并不稳定,属于前期避重就轻 未如实供述,经教育醒悟后再如实供 述的类型,但法律仍然鼓励这种及时 悔悟认罪的态度,林某并不完全稳定 的供述依法也可以认定为坦白,只是 在量刑时可以比照自始稳定如实供述 的适当收紧从宽的幅度。 

三、当庭自愿认罪也要求如实供述 

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是两种不同 类型的量刑情节,二者均要求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但以检察机关提起公 诉为界,在此之前供述是坦白,在此 之后供述属于当庭自愿认罪,前者是 法定量刑情节,而后者则属于酌定量 刑情节,且二者的从宽幅度有明显不 同。根据2021年6月16日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 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一般坦白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线的20% 以下,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 以减少基准线的30%-50%,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 亦可减少基准刑的10%-30%,而当 庭自愿认罪只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 下,故坦白情节的从宽幅度比当庭自 愿认罪的大得多。自首、坦白、当庭 自愿认罪、认罪认罚都是对认罪态度 的评价,从认定的严格程度及从宽幅 度看存在不同的位阶,依次应当是认 罪认罚、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 罪,认定难度依次递减,从宽的幅度 也依次递减。法院不能对上述情节同 时予以评价,而是择一关系,认定了 自首就不能同时认定坦白、认罪认罚 或当庭自愿认罪,同理,认定当庭自 愿认罪就不能认定自首、坦白或认罪 认罚,犯罪主体因为如实供述只能享 受一次从宽处罚的机会,否则就属于 对同一情节重复评价。 在本案中,林某在提起公诉之 前即已如实供述,在庭审中自愿认 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构 成坦白和当庭自愿认罪,再根据二 者的位阶关系,应当认定为从宽幅 度更大的坦白,不能再认定当庭自 愿认罪。原审法院认定林某具有当 庭自愿认罪的酌定量刑情节,未认 定其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不当, 故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直接认 定坦白情节,不再认定当庭自愿认 罪情节。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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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来源《人民司法》2022年第32期。如有异议,请联系齐律师删除,☎️180-6833-3711。

齐奋律师简介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齐奋律师熟悉理化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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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2022)粤0106刑初514号 二审:(2022)粤01刑终1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