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刑事律师齐奋| 醉驾撞违停 ,责任如何划分 ?
2023年7月5日22时许,苏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一路口附近时,临时靠边停车休息,并打开
双闪灯警示。22时38分许,郑某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撞到苏某车辆的右后角,郑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苏某驾车离开。公安机关认定苏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4年10月,公安机关以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移送鄢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
受理后,办案检察官立即讯问苏某,苏某辩称自己并不知车后方发生了交通事故,不是肇事逃逸。
办案检察官审查卷宗时发现,苏某的辩解与证人乔某的证言截然相反。为还原事实真相,办案检
察官与侦查人员一同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实地调查,最终依法认定苏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逃逸
行为。
案件结果
鄢陵县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研究该案,认为郑某醉酒驾驶电动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
原因,苏某虽违规停车,但对事故和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较小,苏某的逃逸行为是事后行为,不
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不能仅凭苏某逃逸直接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苏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应
负全部责任。
该院积极向许昌市检察院汇报,召开检警联席会议,检警双方围绕事故责任认定展开讨论。
检察机关明确指出,应区分交通运输法规意义上和刑法意义上的事故责任,在剔除交通运输法规
上的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后,需依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确定事故责任。最终,公安机关同意检察机
关意见,苏某对事故发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苏某的行为不构成
交通肇事罪。
为确保案件处理公正公开,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听证员等参与。
经过研讨听证,各方一致认为,郑某醉驾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苏某违停是次要原因,苏某虽
存在逃逸行为,但不应负事故全责,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绝对不起诉处
理于法有据。
2024年12月16日,经检委会研究,鄢陵县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依法对苏某作出不起诉
决定。
检察官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不仅适用于机动车辆驾驶人,同样也适用于电动车辆驾
驶人。本案中,郑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意外身亡。这一事故再次提醒我们,要遵守法
律法规,明白酒驾危害及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惨痛后果,避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敬畏生命,
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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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简介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齐奋律师熟悉理化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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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2022)粤0106刑初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