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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

齐奋律师,2012年6月毕业于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在苏州大学等单位任职,是一位拥有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热爱律师职业的专职律师,其积累了卓越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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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师:“以物抵债”裁定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以物抵债”裁定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裁判要旨:强制抵债,不管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只要同时符合其他强制执行条件,人民法院就可以依职权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债。以物抵债裁定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裁定而非给付裁定,可以直接导致抵债物的物权变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案例索引:(2022)苏04民终2336号

上诉人上海成安勋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成安企业)、上诉人吴东建因与被上诉人涂建华、胡法清、焦林、原审被告宋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裁判节选:

根据(2013)常执字第004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可知案涉房产已抵偿给长城公司,长城公司于2014年8月取得了案涉财产的物权。根据2016年6月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可知案涉房产已由长城公司依法转让给成安企业。案涉房产虽仍登记在金凌公司名下,但根据以物抵债裁定,长城公司于2014年8月取得了案涉财产的物权,该公司将案涉房产转让给成安企业,故成安企业是能够行使案涉房产所有权权能的人,可以作为妨碍排除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案涉房产由吴东建于2018年2月开始提供给涂建华使用或出租给胡法清、焦林使用,妨碍了成安企业对案涉房产的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旨在除去物权人或权利人行权的障碍或侵害,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只要相对人阻碍或危及物权人或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均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不需要证明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综上,成安企业诉请吴东建、涂建华、胡法清、焦林迁出案涉房产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小结: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就是当事人的物权设立、变动的时间,其中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包含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以物抵债属于强制执行的一种形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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