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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

齐奋律师,2012年6月毕业于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在苏州大学等单位任职,是一位拥有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热爱律师职业的专职律师,其积累了卓越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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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互联网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文献简摘

互联网企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

相关文献简摘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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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商企业近期涉非公受贿、行贿犯罪问题频现,因此本文作者检索了威科先行、北大法宝数据库,简要摘取了互联网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相关文献,供大家快速阅读。

 

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等条款分别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与联系

         二者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数额较大以上的贪利性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

        因此,查明所获财物的性质和归属,对于准确区分两罪是至关重要的。在实践中,两罪比较容易发生混淆的情形是在经济往来中收取回扣或手续费的情况。区分的要点是:这笔钱是对方给谁的?如果是给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取而不上交,就构成职务侵占;如果是给予工作人员本人的,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三、互联网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呈现如下特征:

1.运营环节为互联网企业商业贿赂高风险环节

产品、技术与运营通常被视为互联网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三大核心环节,不同类型的互联网企业对这三者又各有侧重,如网络社交类企业更重视产品,网络电商类企业更重视运营,而信息资讯类企业更偏重技术。尽管不同企业对于产品、技术与运营的重视程度不一,但样本案例显示,运营环节正在成为我国互联网企业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易发环节。在不同互联网细分行业中,我国互联网企业运营环节的商业受贿犯罪也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2.行贿人多为互联网企业的供应商或代理商

贿赂犯罪作为刑法中的对向犯,必须由行贿人与受贿人在对立的意思支配下实施对向性行为才能完成。对于电商类企业而言,B2C 的经营模式下电商网站的商品货源多来自于外部商家,从供应商的引进、商品价格设置,到安排店铺资源位、活动位,再到店铺评价管理、监督处置等,电商企业在与外部商家合作交易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成为电商企业员工的寻租空间。

3.互联网行业内部廉洁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特别是企业核心业务领域,商业“权力”最为集中,也最容易滋生腐败。如阿里巴巴员工收费为淘宝卖家撤销处分、调整商品价格获利;优酷员工有偿推广带隐形广告的视频;腾讯员工收费为他人违规解封 QQ 号、QQ 空间,不同犯罪客观行为都共同指向了企业的核心业务,这也成为非法产业链和“索贿”行为的滋生之地。例如,阿里巴巴员工宋某某、廖某某就与他人预谋,由他人寻找被系统判定为违规的店铺,之后利用自身人工审核申诉的职务便利,帮助淘宝商家通过申诉进而撤销处罚,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二人受贿数额就分别达到110万、50万。

4、刑罚适用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变化

      这意味着,《贪污贿赂案件解释》提高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门槛和加重处罚起点,同一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也相较解释颁布前明显降低。

例如,2013年阿里巴巴员工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为1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而2016年腾讯员工宋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同样为17万元,但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附加刑适用方面,由于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要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尤其是在《贪污贿赂案件解释》提高了“数额巨大”起点之后,能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案件数量也被压缩。2011~2020年仅有8人适用没收财产刑,占比8%。

5、适用缓刑的条件

        互联网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人员如果被法院判决适用缓刑,一般需要满足: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退赃行为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裁量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相关案件的辩护可以从这些角度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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