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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具体是由哪个地方的公安管辖?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时间:2023/5/29 18:29:03 百家号“无锡律师齐奋”

问:关于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如何分工的?换言之,由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具体是由哪个地方的公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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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些特别规定有以下规定(仅列举部分,限于文章篇幅):

1、关于涉税犯罪案件的管辖,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2、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按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3、关于假币犯罪案件的管辖,按照《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执行;

4、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按照《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5、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按照《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6、关于电信网路诈骗犯罪案件的管辖,按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此外,还有针对经济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犯罪案件、拒执罪案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网络赌博案件等都有特别规定,适用这些特别规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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