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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合同诈骗罪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作者: 时间:2025/6/30 21:34:01 人民法院案例库

【参考案例1】陈某荣

2023-03-1-167-00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6.15 / (2022)苏0902刑初13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8.21

裁判要旨:

1.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签订、履行的手段取他人财物。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而且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取他人财物的,不适用罪。
2.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亦可以适用合同诈骗罪。


【参考案例2】鞠某甲等

2023-03-1-167-002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8 / (2017)浙01刑初17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0

裁判要旨:

从事虚假电商代运营的行为人明知自身无履约能力,仍通过虚假广告招揽客户,虚构拥有自有工厂,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并编造成功案例等引诱客户签订或升级服务合同,所得资金大部分被以分红、提成等方式瓜分,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破坏了以公平信用为基础的网络交易规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电商行业的市场管理秩序,应构成罪。


【参考案例3】杨某强

2023-03-1-167-003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7)沪01刑终135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3.01

裁判要旨:

评价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有无欺诈行为。若未实施欺诈行为,则无必要再去追究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实施了欺诈行为,则还需考察该行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区分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

2.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是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保障和前提,也是区分罪和民事欺诈的关键。审查时需注意综合考虑合同的磋商阶段、签订、履行阶段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应注意避免将订立合同时或者履约初期具有履约能力,但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而导致难以实现合同约定或者必须延期履行的情况认定为无履约能力。

3.有无履约行为及违约的真实原因。合同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有之义,也是考察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素,在判断上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有无履约的诚意及履约的程度,注意将行为人有履约能力而不履行与行为人已经尽力履行,但未履行到位区分开来;二是不能履约是否系不可抗力或者对方不愿意接受替代方案等客观原因造成。

4.行为人收款后不予返还的原因、事后双方行为表现等有关客观事实,并全面评价行为人的整体行为。若行为人收款后无逃匿、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而是将收取的钱款用于归还其他正常债务或者其他合法经营等正当用途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特别慎重。


【参考案例4】张某搏宣告无罪案

2023-03-1-167-004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29 / (2022)津03刑终16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对于企业经营中产生的经济纠纷,需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客观认定事实,并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起诉指控事实据实调整,特别是对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涉案资金的去向和用途等方面事实应予以充分关注,避免因事实认定不准确造成误判。罪发生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具体可以从履行能力、告知义务、未履约原因等方面考察能否认定被告人客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从资金流向、资金用途等方面考察能否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严格按照犯罪构成并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性质,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切实防范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参考案例5】高某华等

2023-03-1-167-005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1.20 / (2015)冀刑二终字第2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3.19

裁判要旨:

融资行为是判断被告人履约意愿的重要方面,当被告人的融资行为的证据有限且真假未辨时,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被告人为生产经营作出的努力、钱款的去向、用途等方面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简单地认为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就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被告人客观上有欺骗行为而直接得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对于民事活动中,虽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构成罪。


【参考案例6】郑某

2023-03-1-167-006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2)川0793刑初3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7.08

裁判要旨:

罪与罪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一是从法益侵害来看,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与公私财物所有权,并非所有诈骗罪中涉及合同,都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是给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不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秩序,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二是从犯罪手段来看,合同诈骗罪骗取的财物一定是合同的标的物或者与其他合同相关的财物,是履行、签订合同后的附随结果,如果骗取财产并未伴随合同签订、履行,即便收到财物后补签合同来掩盖诈骗行为,亦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参考案例7】康某某

2023-03-1-167-007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09 / (2021)辽06刑终16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逃匿的,足以认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上述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罪。


【参考案例8】黄某某、周某、袁某某

2023-03-1-167-008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19)赣04刑终52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1. 鉴定意见并非当然具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审查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在案证据加以综合判断,不能不加甄别、盲目采信。

2. 对于建设工程这种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的,可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一般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参考案例9】郭某

2023-03-1-167-01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2)京02刑终35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且数额较大,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无履约条件,又无退款能力和行为,且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外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罪。


【参考案例10】朱某卫

2023-05-1-167-003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3.18 / (2014)张刑终字第1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构成罪,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

1. 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当根据其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2.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在逻辑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骗取了他人财物,就成立合同诈骗罪。参照普通诈骗罪的构成模式,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应当为: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依据合同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参考案例11】于某等

2023-05-1-167-00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0)苏0381刑初90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3.01

裁判要旨:

行为人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本质上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无效恶意点击,不是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从平台处收取广告费的,构成罪。广告推广平台与被告人构成合同关系,是合同诈骗犯罪的受害人。


【参考案例12】某证券营业部、滕某

2023-16-1-167-00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9.10.27 / (2009)青刑再字第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罪保护的客体是财产权,而不是交易中的诚实信用,不能因为一方在交易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就认定为犯罪。本案中,滕某以融资为幌子,诱使某投资公司转入股票继而抛售的事实,单从客观方面的这一表现来看,似乎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综合全案分析,滕某作为某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其采取欺诈手段,将某投资公司转来作为保证金的股票平仓,目的在于减少某证券营业部按照相关协议对某集团公司等三家公司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且股票平仓得款也全部归还了这三家公司,其主观上没有将该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如果因此在某证券营业部与某投资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或者纠纷,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原判按刑事犯罪处理错误。


【参考案例13】陈某

2023-16-1-167-002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3.02.25 / (2002)苏刑再终字第00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代表福建某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取得了宝应经理部的红小麦后,虽将红小麦进行降价销售收取货款,并将货款部分挪作他用,合同到期后也没有按约支付全部货款。但综观全案,陈某的行为在主、客观上都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案例14】李某胜

2023-16-1-167-003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14 / (2019)冀刑再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罪。


【参考案例15】王某某

2023-16-1-167-004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16 / (2018)吉05刑抗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民事欺的关键。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判断,需要综合全案情况进行推断,不能仅以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而简单地推导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情况,加以综合评判。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但是其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的现实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且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后续未履约有一定客观原因,事后又积极承担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主动弥补对方损失,一般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参考案例16】伍某

2023-16-1-167-005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19)粤06刑再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如果行为人被他人用“套路贷”方式,与第三方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借款合同所需的虚假材料系他人所准备,第三方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将款项转账至行为人账户的,被“套路贷”的行为人的行为就不符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参考案例17】陈某元

2023-03-1-167-013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2017.05.26 / (2016)湘1102刑初16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把案发前已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在存在多名被害人的情形下,被告人在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自愿多退还部分被害人的款项,未减少其他被害人的损失,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参考案例18】黄某

2023-03-1-167-009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2022.12.30 / (2022)赣0323刑初18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罪中的应当包括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形式。在界定罪的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四种明确规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之外,还包括“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参考案例19】陆某

2023-03-1-167-010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5 / (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4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采取“三看”要素审查法,亦即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被告人缺乏履约能力,亦无实际履约行为,事后又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参考案例20】周某波

2023-03-1-167-012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29 / (2016)京02刑终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金额系重要的定罪量刑事实,在认定时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被告人辩称在案发前归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并提供相应证据引起合理怀疑,因被害人拒绝配合调查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相应事实。


【参考案例21】何某某盗窃、、信用卡诈骗案

2023-04-1-221-002 / 刑事 / 盗窃罪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7.02.10 / (2016)沪0114刑初68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涉及支付宝的侵犯财产权案件的刑事定性应当采取区分原则,对于不同情形下的侵财行为分别从刑法上加以评价。如果是利用“蚂蚁花呗”“京东白条”“蚂蚁借呗”的方式购买商品、获得贷款,构成罪;如果是通过支付宝、微信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内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盗窃了支付宝内的钱款,构成盗窃罪。


【参考案例22】许某昕、荣某公司

2024-03-1-167-00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30 / (2023)湘04刑终8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28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自己严重负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在其他公司有渠道可用低贴现率贴现商票和银票的事实,与多家公司签订承兑汇票贴现协议,采用先履行小额协议或部分履行协议的方法,诱骗被害单位继续履行协议,并采取“高买低卖”的手段背书转让商票和银票,将收到的大部分贴现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偿还债务等,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罪。


【参考案例23】贾某

2024-03-1-167-002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鲁16刑终14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对于“一房多卖”型案件,应当综合事件起因、行为人履行能力、交易情况等情节,综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仍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购房款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第一次出售房屋行为,要结合其是否采用欺骗手段、是否提前预谋一房多卖、实际履行能力等,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参考案例24】叶某林、谭某竑、石某、乔某坤

2024-03-1-167-003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苏01刑终6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所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应当遵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方式诱骗对方签订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是否转移、隐匿财产等方面,准确评判行为手段和损失结果,并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参考案例25】寇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4-03-1-167-004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甘03刑终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21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伪造其他单位印章的方式虚构工程项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引诱投资人垫资施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26】莫某等宣告无罪案

2024-03-1-167-005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26 / (2022)陕09刑终1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24

裁判要旨:

出借人面对借款人资金紧缺无力还款的现状,与借款人约定将利息转为本金形成新的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超额担保及长期占有担保物的行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出借人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担保物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未对担保物行使处分权利,不构成罪。


【参考案例27】安徽某电力公司、刘某等取贷款、、贷款诈骗案

2024-04-1-112-002 / 刑事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22 / (2021)皖刑终9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使用欺骗手段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要综合考量企业有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实际投资项目、资债结构及所贷资金的大部分用途等情况,不宜单纯以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客观结果而认定企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参考案例28】彭某海、盗窃案

2024-05-1-167-00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30 / (2017)川08刑终7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11.29

裁判要旨:

罪与罪在实践中的边界较为模糊,在认定是否构成罪时,一要注意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割裂整个过程单独看待“签订”的行为二要注意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也即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外,还包括扰乱了合同管理行业领域的市场秩序。


【参考案例29】蔡某

2025-03-1-167-00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19)浙刑终21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3.13

裁判要旨:

融资方隐瞒重大事实,进行虚假宣传,诱骗投资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融资协议并交付资金,收款后未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进行使用,而是肆意挥霍,造成投资方巨额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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