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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的认定与完善
作者:王星光法官(无锡中院) 时间:2025/7/6 12:47:24 《人民司法》2025年第1期
内容提要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简单表述为 4 种具体虚开行为, 并未规定主观目的等限制性要件,相关行政法规也仅规定了虚开的具体类型,没有明确主观目 的,单纯从虚开的客观行为角度,无法区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司法解释虽然对特定类型虚 开行为的入罪标准进行了目的性限缩,规定需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才能构成本罪,但仍未从根本 上解决本罪的主观目的之争,更未区分为他人虚开和为自己虚开两种情形中主观目的差异。骗抵 税款目的应是所有虚开行为成立本罪的共性要求,且在两种情形中的要求有所不同。为自己虚 开犯罪是预备犯的正犯化,行为人需自身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为他人虚开犯罪是帮助犯的正 犯化,行为人仅需主观上对他人骗抵税款明知并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即可,不必苛求行为人自 身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
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 他人虚开 ,虚开金额或者造成税款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数额 的行为 ,但并未规定主观目的等要件。2024 年 3 月 20 日 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第 10 条第 2 款虽然对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 特定交易类型的虚开犯罪规定了骗抵税款目的等要件 ,但 并未规定该目的要件适用于其他交易类型 ,也未将其规定 为本罪的一般构成要件 。由此引发的思考是 ,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的成立是否均需具备骗抵税款的特定目的 ,为 他人虚开中的开票人、介绍他人虚开中的介绍人等是否自 身亦必须具备骗抵税款的目的 ,还是只要主观上明知受票 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抵税款即可 。本罪主观 目的的认定亟需统一 ,指导司法实践 ,实现同案同判 ,既 维护涉案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又依法保障国家税收征管安全。
一、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之争(略)
二、原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的定位不清(略)
三、路径: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的法律 规定并做好行刑衔接(略)
详细查阅以下链接:
https://www.wuxijiaotonglvshi.com/news/1598.html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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