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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相关问题
作者: 时间:2025/2/23 10:56:27 上海一中院
齐奋律师☎️180-6833-3711(微信同号)
二手以上被动领受内幕信息后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
➣ 第一,应当从实质层面审查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要确有证据认定行为人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处取得相关信息并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列举的三种情形,系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行为的手段、方式的限定,并未限定传播范围,故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情况依法掌握。 ➣ 第二,从实际情况看,内幕信息非法传播的范围越广,人们感知内幕信息来源真实可靠性的程度会逐渐降低,相应地依靠自身专业能力水平作出判断的可能性会逐渐增大,故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不宜过大,以保证认定相关事实的准确性。
内幕交易罪共犯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区分界限
➣第一,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共犯理论认定内幕交易罪的共犯。对于既泄露内幕信息又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且存在代为实施交易行为,或者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情形的人员,应当按照内幕交易罪的共犯论处;否则,只能认定泄露内幕信息罪。 ➣ 第二,对于单纯实施泄露内幕信息的人员,尽管独立定罪,但在处罚上应当尽量保持与内幕交易罪的协调性,以体现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
泄露内幕信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 第一,认定泄露内幕信息罪,有必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本罪以接受信息者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前提。二是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情节严重者,方能给予刑事处罚。因为,在接受信息者并未利用该信息从事股票交易时,泄露信息行为并未对证券市场产生实际影响,抑或引起市场行情波动;更不存在他人由此非法获利的情形,故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 第二,鉴于近年来证券犯罪的专业化、隐蔽化等特点,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对于内幕信息的影响力不应作程度限制,在能够证明行为人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且被实际利用的情况下,即可认定本罪的客观事实要件已经具备,并不要求行为人泄露的内幕信息是接受信息者作出交易决定的唯一因素。 ➣ 第三,尽管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被独立定罪,在处罚上应当尽量保持与内幕交易罪之间的轻重协调性。即除了考量泄露行为本身的情节轻重外,还应考虑导致内幕交易罪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使两个关联犯罪的处罚结果能够充分体现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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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简介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且持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婚姻家庭高级咨询师证书等资质证书,熟悉司法鉴定工作,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3、2024年度)。齐奋律师是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无锡太湖法律中心2024年度研究课题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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