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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人民法院案例库:开设赌场罪最新23个裁判要旨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时间:2025/6/19 11:04:37 人民法院案例库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标准






参考案例1:谷某霖开设赌场案

2024-06-1-286-004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苏0902刑初4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7.12 / 修改日期:2024.08.05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参赌,属于受赌场指使组织招揽赌客的行为,对开设赌场犯罪获利有直接和重要的帮助作用,开设赌场罪共犯。上述行为获得非法利益的方式是从其发展的赌客的赌资获得提成,与赌博网站的利润挂钩,故对其定罪量刑应当主要依据赌资数额,并综合全案情节进行考量。

裁判要旨

  1.对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参赌的,依法认定为开设赌博罪的共犯

2.对于上述行为,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赌资数额,还应当考虑违法所得数额、所起作用大小、犯罪后表现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参考案例2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2024-06-1-286-003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3)浙1124刑初15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网站采用开盲盒获取CSGO游戏道具,本质上是赌博行为。涉案网站运营的“盲盒”“幸运饰品”“拼箱”等开盲盒获取CSGO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网站回收玩家开盲盒获取的CSGO游戏道具兑换成游戏币继续在平台上循环抽奖,消耗游戏币的同时不断增加开盲盒的次数和价值,平台主要以调高盲盒价值的7%抽头获利;且盲盒中仅是CSGO游戏道具图标,真实的CSGO游戏道具只在玩家离场变现时提供,不是正常的盲盒营销行为,而是变相赌博行为

裁判要旨

经营者设立盲盒网站,通过开盲盒获取价值大小不等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玩家在平台能实现“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放弃奖品获得折价虚拟货币-再次抽盒”的方式,属于赌博行为。平台运营者为赌博行为提供平台,从网站平台中营利,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参考案例3吴某、樊某开设赌场案

2023-06-1-286-012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赣10刑终14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理由:关于吴某是否应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经查,吴某等人通过中介购买了赌博网站“一言棋牌游戏”具有上、下分功能的ID,吴某、王某等人在运营“一言棋牌游戏”赌博网站时,在该网站上打广告邀请赌客在吴某等人购买的ID上上分、下分参与赌博游戏,赌客看到后便通过广告上打出的微信号与吴某、王某等人添加为微信好友。如赌客要进入该赌博网站参与赌博游戏,必须上分(买分),赌客先在微信中联系好吴某、王某等人后,再把自己的游戏账号告知吴某、王某等人,之后把买分金额转到吴某、王某等人指定银行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内,吴某等人收到赌客转来的买分金额后,再通过其购买的ID将相应的游戏分转到赌客的游戏账号上,赌客买到游戏分后才可进入赌博网站“一言棋牌游戏”App内参赌;如赌客参赌后要下分,赌客便将自己游戏账号上的分转到吴某等人的代理账号上,吴某等人收到赌客转来的游戏分后,再通过吴某、王某等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将相应的兑换金额转到赌客的账户内。

裁判要旨

在实践中,许多涉及开设网络赌场的案件都存在被告人通过向上线购买赌博网站运营工具、数据并在赌博网站进行运营盈利,但其并未发展下一级账号的情况。该类被告人未设置下级账号,但通过其购买的运营工具和数据进行运营并从中利用差价和网站奖励或提成而获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的规定,但并未规定认定赌博网站的代理必须要设有下级账号。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网站代理特征的,即使没有设置下级账号,同样可以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参考案例4宣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3-06-1-286-011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0)豫1521刑初30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开设“网络赌场”一般是指组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以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明知系赌博网站的赌资,仍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5刘某琼等开设赌场案

2023-06-1-286-010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20 / (2017)川01刑终29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4.25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琼等人共同出资在公共场合茶楼设置“投注站”作为固定的赌博场所,在运营时作了相对明确的分工,且准备了打票机、大屏幕等赌博设备,预先设置赌博规则,招引不特定茶客或过客购买所谓“彩票”竞赌,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的特征,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借助正规彩票的信息,为个人赌博提供一个获取非法所得的平台,其行为本质是招引人员竞赌,不具有非法经营、销售的特点。从侵害的法益上看,其违法行为不是扰乱市场交易管理秩序,而是侵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案例6辛某某、郑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3-06-1-286-008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22.07.07 / (2019)苏1282刑初70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7.08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郑某某购买网络购物平台软件后以销售商品参与升级为幌子,开设涉案平台,按照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同步确定升级是否成功,设置不对等赔率等风险控制规则,通过被告人孙某某、娄某某等人发布投资广告、虚假跟投、倍投、盈利截图等,引诱他人到平台注册、参与升级活动,不断进行倍投,辛某某等从中获利。辛某某等虽通过虚假宣传引诱客户参与购物升级,但涉案平台系按照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确定客户升级成功与否,开奖结果是随机的,并非由平台实际控制,客户对于以购物升级方式获得竞猜机会以及平台中奖规则是明知的,并非陷入错误认识,亦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辛某某等实则以营利为目的,以购物升级方式变相接受投注,吸引社会公众参与竞猜赌博,按照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确定输赢,系披着购物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运用以销售商品为名的网络平台,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引诱客户参与平台购物升级活动,实际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吸引社会公众参与竞猜赌博,以购物升级的方式变相接受社会公众投注,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7于某开设赌场案

2023-06-1-286-007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6 / (2022)辽01刑终8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12.17

裁判要旨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明确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故利用掌握的赌博网站会员账号行使代理权,聚集多人长期在相对固定的微信群内进行赌博,组织多人并使用同一会员账号在赌博网站投注的,系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8汪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3-06-1-286-006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辽0106刑初49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或帮助收取赌资数额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属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9梁某甲、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

2023-06-1-286-005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赣04刑终21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梁某、桂某、王某、梁某乙、邓某、朱某某、梁某丙明知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梁某甲明知是境外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甲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原审认定其为从犯有误。但因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未针对梁某甲,依法不能加重其刑罚。关于原审对陈某甲、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是否属量刑畸轻的问题,经查,本案被告人为境外赌博网站结算赌博资金3400余万元,收取服务费4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内判处刑罚。因陈某甲、陈某乙均为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原审适用减轻处罚,在下一个量刑档次内量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宜认定量刑畸轻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虽然该行为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却起到组织、领导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






参考案例10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3-06-1-286-004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0)沪01刑终170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网络聊天群组的方式招揽赌客,依托正规棋牌软件的输赢规则,设定赌博项目和积分兑换规则,并利用聊天群组进行控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符合开设赌场经营性和管理性特征,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考虑两名被告人在设置赌博项目时依托网络棋牌软件,每局赌资不大且由赌客自行结算,而且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退缴违法所得等,本院综合两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裁量刑罚。

裁判要旨

开设赌场罪必须以赌场为依托从事营利性活动,赌场一般具有专门场所、面向不特定人群、专设赌博项目、提供资金结算、固定盈利方式等要素。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片面适用“赌资数额”“渔利数额”的单一入罪标准,应综合考虑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和社会影响等客观情况;当构成开设赌场罪时,还应综合考量上述日均数额、运营时长等,审慎认定“情节严重”,正确量刑。






参考案例11翁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3-06-1-286-002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沪01刑终95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翁某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第一,关于客观行为,翁某某利用“明星麻将”APP及相关赌博群,在较长时间段内持续组织他人参加赌博活动,参赌人数较多且不特定,其在微信群发布关于虚拟游戏币“钻石”消耗规则、购买链接等事项的公告,制定赌博规则,亦对赌资的收付有一定的管理行为,具有较为明显的组织管理性。第二,关于主观认知,2020年1月中旬至3月期间,翁某某以限定虚拟游戏币“钻石”购买渠道、消耗规则等方式,向群内参赌人员售卖可供在网络棋牌游戏软件中“开房间”的“钻石”,变相收取“房费”获取非法收益,应视为具有非法营利的主观故意,结合其客观行为,应认定翁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第三,关于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由于利用网络棋牌游戏软件进行赌博涉及虚拟游戏币与赌资的换算,加之微信群内赌资结算方式的多样性,对微信群内结算数额难以统计,公诉机关结合翁某某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综合考虑予以证实,证据充分,相关指控金额应予支持。第四,翁某某当庭对定案的关键事实予以翻供,不应认定为坦白。

裁判要旨

利用网络应用开展棋牌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变相牟利的行为,应结合行为人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人明知参赌人员系为赌博利用游戏应用,仍为其建立微信群并设定赌博规则,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组织、管理不特定多数人,通过网络棋牌游戏软件进行赌博,并以限定群内人员虚拟游戏币购买渠道、消耗规则、现金兑换规则等方式变相收取参赌人员费用而非法获利的,属于变相牟利,应视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行为






参考案例12夏某华等人开设赌场案

2023-05-1-286-001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18.10.23 / (2018)浙0881刑初27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开设微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在微信红包赌博中,通常由发起者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发起微信红包赌博且对赌博群施以严格控制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2.组织微信群赌博的“情节严重”如何适用法律呢?我们认为,由于组建微信群赌博,无论是人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途径和方式、专业化程度,都与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可以参照适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3.凡为赌博目的而投入的资金,均应认定为赌资。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参考案例13王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3-06-1-286-001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鲁16刑终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2.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计算






参考案例14谢某非、刘某功等开设赌场案

2024-06-1-286-005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19 / (2023)苏09刑终37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09 / 修改日期:2024.12.13

裁判理由

  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主要涉及如何认定赌资数额及情节严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规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本案中,经查,BigGame项目是基于EOS区块链,用EOS币投注并统计赌资的赌博平台,但由于支付结算方式多种多样,无法计算实际支付资金数额。但通过鉴定赌博平台所涉虚拟货币,可以估算出赌资、违法所得数额均明显已超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并且,本案参赌人数亦达到了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参赌人员以虚拟货币作为筹码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2.对于以虚拟货币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货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的,可以结合相关鉴定意见等证据对赌资作出综合认定。






参考案例15郑某某、彭某、羊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3-06-1-286-013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0 / (2022)川07刑终8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7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彭某等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赌资数额的认定,应当秉持客观原则,网络赌博的投注应从投注的本质去理解,即认定赌资数额累计的计算方法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通过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依照开设赌场行为人在其实际控制账户内的投注金额,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如无法统计,可以按照查证属实的赌场人员实际参赌的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之规定,按照参赌人员陈述、被告人供述所指向的赌博规则和参赌时间节点、频率,因持续时间较长,即便以每天最高的投注额来计算,也明显超出30万元的标准。在同一网络赌博平台、同一赌博规则下,频繁收支转账、重复滚动投注的,要充分认定参赌人员、被告人的主客观内容,即双方均“内心认同”的“一次赌博行为终结”,这样才符合刑法意义上“完整的一次行为”评价。结合本案,根据日常作息规律和开支用度、参赌人员及被告人主观表述、赌博平台运营特征及赌博及时性、短促性、持续性的整体逻辑,认定按“参赌人员每天最大投注额+总赢取额”的标准,作为“赌资数额累计的一次资金数额”,最为贴近本案犯罪性质。

裁判要旨

实践中,网络赌博对赌资累计的认定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不能机械地将其中“实际支付资金数额”扩大理解为“每次转账上分就视为实际支付了一次资金数额”,并以此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赌资数额累计的一次资金数额”,更不能将其中“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缩小理解为“实际赌本作为赌资数额”,并以此作为“赌资数额累计的资金数额”





参考案例16邵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2023-06-1-286-003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沪02刑终135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25

裁判要旨

在“百家乐”赌场平台中,洗码量是赌博平台与下级代理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性数据,可以客观地反映被告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操纵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的真实交易量,同时根据行规,账号使用人亦根据洗码量与平台结算。故对于此类案件,应以涉案赌博账号中的洗码量而非最初投入额作为赌资数额及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护






参考案例17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宣告无罪案

2024-18-1-286-001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3.12.22 / (2023)冀0102刑初46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5.21 / 修改日期:2025.03.31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仅收取每人50元(6小时)台费,并无“抽头渔利”行为,其收取费用的标准并不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棋牌室收费标准,缺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提供娱乐活动。被告人虽然提供了“筹码”兑换服务,但提供该服务仅为了便于参与供娱乐活动者的结算。打牌结束后,被告人会按照筹码数量退还所对应的钱款,并无其他抽成行为。另外,参与打牌人证实,各参与者输赢数额多在几百元左右,最高数额在二千元元以下。鉴此,不宜认定被告人存在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的行为。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准许。

裁判要旨

对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把握赌博犯罪与群众文娱活动的界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鉴此,对于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正常服务费、未抽头渔利的行为,不应以赌博犯罪论处






参考案例18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4-06-1-286-002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2.07.27 / (2011)镇经刑初字第005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6.24

裁判理由:冯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纪某等是否构成共犯问题,冯某某等虽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参与经营活动,但不参与赌场的经营决策,只是根据老板的安排分别负责销售赌博筹码币、在赌博机上为赌客上分、退分和退币、日常记账以及维修机器等,在赌场运作中所起作用有限,且五被告人均未参与赌场投资和分红,所获仅为劳务报酬,故对冯某某等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裁判要旨

在赌场内不参与决策及投资分红,仅获得普通劳务性报酬的赌场劳务、服务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节的,依法可不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与非罪区别






参考案例19郭某峰等开设赌场案

2024-06-1-286-001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2)皖刑终4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案证据证实郭某峰等人以购物为名,通过网络招揽他人到其搭建的某山网络平台参与购物升级活动,参加者根据升级规则竞猜购买奇偶,网络平台根据重庆某彩票开奖彩票尾号的奇偶性来确定升级成功与否,再根据事先确定的奖惩方案决定升级活动的盈亏。在案参与升级活动的人证实系为了赚钱而参加购物升级活动,并非为了实际购物,参加者也基本知晓升级活动的规则及参考依据。虽然在案证据证实郭某峰等人为引诱他人参与购物升级活动有虚假陈述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郭某峰等人在每次升级活动中均有篡改竞猜结果的行为,即使在微信群里制造气氛的“指导老师”也无法猜中结果,只是制造气氛引诱参加者继续参与升级活动。本案竞猜对象的结果是客观明确的,具有随机性、偶然性;参加者对中奖规则以及升级赔率是明知的,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财物。在案证据显示参加者在升级活动中几乎都曾有过盈利,且属于多次反复参与活动,审计报告还显示少部分参加者最终获利,故郭某峰等人实施的购物升级行为符合赌博活动的射幸规则

裁判要旨

应准确区分开设赌场与诈骗行为,注重从参与人主观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进行判断。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本质区别。从主观方面看,参与赌博人员明知赌博活动规则,其处分自己财物时未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时明知处置后果;而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对活动规则或内容并不了解,其在处分财物时产生了错误认识,导致主动交付财物给犯罪分子,且有时并不了解处置后果。



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审查






参考案例20张某、裴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

2023-06-1-286-009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07 / (2022)鲁10刑终4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裴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客服管理、收取赌注、提现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赌博网站服务器处于境外,相关人员多系外国籍人员,但在中国境内开设工作室从事跨境赌博活动,有中国公民参与,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与中国或者中国公民发生直接联系,造成实际侵害或影响。故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裁判要旨

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一一对应的证据收集标准确实难以达到。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



开设赌场罪指导案例3






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2020-18-1-286-001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赣刑终9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国务院201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交易所等法定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简言之,期权是一种以股票、期货等品种的价格为标的,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需完成买卖双方权利的转移,具有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龙汇“二元期权”的交易方法是下载市场行情接收软件和龙汇网站自制插件,会员选择外汇品种和时间段,点击“买涨”或“买跌”按钮完成交易,买对涨跌方向即可盈利交易金额的76%-78%,买错涨跌方向则本金即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与外汇交易品种涨跌幅度无关,实则是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股票等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以标的价格走势的涨跌决定交易者的财产损益,交易价格与盈亏幅度事前确定,盈亏结果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不挂钩,交易者没有权利行使和转移环节,交易结果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因此,龙汇“二元期权”与“押大小、赌输赢”的赌博行为本质相同,实为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是披着期权外衣的赌博行为。

  被告人陈庆豪在龙汇公司担任中国区域市场总监,从事日常事务协调管理,维护公司与经纪人关系,参加各地说明会、培训会并宣传龙汇“二元期权”,发展新会员和开拓新市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等服务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其非法所得已达到《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5倍以上,应认定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但考虑到其犯罪事实、行为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从轻量刑情节,对其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酌减,对罚金刑依法予以维持。陈淑娟、赵延海面向社会公众招揽赌客参加赌博,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行为,且行为具有组织性、持续性、开放性,构成开设赌场罪,并达到“

裁判要点

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对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





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2018-18-1-286-002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9 / (2016)浙01刑终114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2018-18-1-286-001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17.03.27 / (2016)赣0702刑初36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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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简介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齐奋律师熟悉理化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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