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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辩护律师齐奋|职务侵占罪《刑事审判参考》和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案例裁判要旨

作者:《刑事审判参考》和人民法院案例库 时间:2025/8/1 11:44:09 《刑事审判参考》和人民法院案例库

职务侵占罪作为涉企犯罪的高发罪名,其司法认定常因主体身份、职务便利运用及非法占有目的等核心要素的辨析而引发争议。本文总结了《刑事审判参考》和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相关案例的裁判要旨,以供参考。

一、《刑事审判参考》裁判要旨

1、《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第213号案例)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售伪造的观光券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于庆伟职务侵占案》(第235号案例)

裁判要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一般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三种成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其他单位财产和私人财产)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行为人在单位的‘身份’。单位正式职工作案,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依法不能定职务侵占罪;即使是临时工,有职务上的便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也应当认定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3、《林通职务侵占案》(第247号案例)

裁判要旨:“当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范围不一致时,应以实际职务范围为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4、《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第274号案例)

裁判要旨:“利用门卫之职,合谋把货柜偷运出验货场的行为,虽然利用的是从事劳务的便利,但仍属职务便利。”

5、《贺豫松职务侵占案》(第452号案例)

裁判要旨:“临时搬运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6、《虞秀强职务侵占案》(第484号案例)

裁判要旨:“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的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7、《刘宏职务侵占案》(第516号案例)

裁判要旨:“犯罪行为发生在用工合同到期日之后,但当时在实际行使管理职责,对车间仓库财物具有管理职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虽然被告人对所侵占财物无独立管理权,但其单独利用共同管理权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8、《谭世豪职务侵占案》(第1137号案例)

裁判要旨:“单位员工利用本单位业务合作方的收费系统漏洞,制造代收业务费用结算金额减少的假象,截留本单位受托收取的业务合作方现金费用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9、《韩枫职务侵占案》(第1440号案例)

裁判要旨:“实践中,单位财物的管理权、处置权有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这就导致行为人为顺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不仅需要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还需要借助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可能会实施多种行为,有时利用其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有时利用其熟悉作案环境等工作上的便利,甚至有的行为与职务上的便利并无关系,这就给罪名认定带来一定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从刑法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应根据行为人职务上的便利对其完成犯罪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罪名,如果职务上的便利对整个犯罪的完成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则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10、《王海英职务侵占案》(第1499号案例)

裁判要旨:“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股东股权的行为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其利用所侵占的股权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或者侵占公司所持有或代为管理的股权,则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

11、《程某权职务侵占案》(第1552号案例)

裁判要旨:“预先核准名称的‘公司’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但可评价为‘其他单位’。”

12、《苟某被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1610号案例)

裁判要旨:“相关租赁合同纠纷能够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可以不纳入刑事调整范围。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主观上要求行为人要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认定职务侵占罪与非罪的核心,也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犯罪(如挪用资金罪)的关键。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除了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外,应当综合行为人是否向单位隐瞒、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是否存在履约行为、未及时履约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

二、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

13、《桂某职务侵占、贪污、受贿案》(入库编号2024-03-1-226-002)

裁判要旨:“未经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担任相应职务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14、《冯某某职务侵占案》(入库编号2024-05-1-226-007)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侵占单位财物的金额作为犯罪金额,依法不扣除为完成犯罪支付的成本。”

15、《谭某浩等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库编号2024-03-1-226-003)

裁判要旨:“被告人挂靠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劳务工程,接受被挂靠公司的职务任命,以被挂靠公司名义从工程发包方处领取施工所需材料,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领用的部分施工材料私自变卖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16、《武某职务侵占案》(入库编号2023-05-1-226-005)

裁判要旨:“直播平台上,观众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观众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能否追缴发还。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行为,用涉案赃款赠与并非自有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维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17、《聂某某职务侵占案》(入库编号2024-03-1-226-001)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资金或者客户资金的权力。本人职权范围,既包括其日常岗位所具有的职权,也包括由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授予的职权,只要是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资金的权力即可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的资金’,既可以是本单位的原有资金,也可以是应当交付给本单位的客户资金。对于单位的应收款项、可得利益等,虽然尚未进入单位账户或者由单位实际控制,仍属于单位的财物。”

18、《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入库编号2024-04-1-226-001)

裁判要旨:“对于私募基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的案件,应当区分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正常投资与为个人利益实施的不正当交易,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本属于私募基金的利润归个人所有,系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的资金,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19、《顾某某职务侵占案》(入库编号2024-05-1-226-001)

裁判要旨:“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超越职权范围,以欺诈方式从客户处收取货款并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0、《许某某职务侵占案》(入库编号2024-05-1-226-006)

裁判要旨:“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对象及犯罪手段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关键之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侵犯的是相对方的财物。对方基于行为人的身份而合理相信其有销售代理权,进而购买商品、服务行为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故所支付的钱款应当认定为公司、企业的财产。行为人利用其负责管理公司、企业日常工作及暂管公章的职务便利侵占上述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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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专职律师、
醉驾辩护内训主讲人,曾任职苏州大学医学部。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齐奋律师熟悉理化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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