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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作者:无锡离婚律师 时间:2022/8/1 16:22:40

抚养纠纷是指父母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而引发的案件,一般包括抚养关系纠纷和抚养费纠纷两种类型。该类案件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重关系交织,因此不仅要审查涉案家庭过去或现时的事实因素,还要在审查法定因素后综合考量诸多酌定因素,以确保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平衡父母与子女的利益。

  一、子女抚养纠纷的成因是什么?
  主要有四种原因:
  第一,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是抚养费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事人离婚时为了达到离婚或获得子女抚养权的目的,往往在抚养费问题上做出让步,约定由自己负担全部或大部分抚养费。而离婚后反悔或因生活陷入困难无法负担子女抚养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特别是在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生活消费与教育消费都很高,所以,较低的抚养费用无法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与教育需要。
  第二,无法行使探视权。
  为什么无法行使探视权会成为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原因?主要是无法行使探视权,当事人就以拒绝支付抚养费为抗辩理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另一方无法行使探视权就选择以不支付抚养费的方式相对抗,使双方矛盾激化,纠纷解决难度加大。
  第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解决难度加大。
  随着社会的开放,传统道德意识与婚姻家庭观念受到猛烈冲击,非婚同居生育现象增加。而多数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支付能力不足。有的甚至直接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此类案件由于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需要做亲子鉴定,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第四,恶意拖欠抚养费。
  恶意拖欠抚养费是抚养费拖欠案件的主要情形。
  恶意拖欠抚养费是指当事人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却拒绝履行支付义务。部分当事人甚至通过伪造证据,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支付抚养费义务,极大地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有哪些对策应对呢?
  第一、委托人在离婚时一定要加强离婚与离婚协议的风险防范,在离婚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不得冲动和盲目,更不能不顾子女以后成长而放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无论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还是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都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负责。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双方在离婚之后仍应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如果抚养费约定不合理,离婚后一方明显难以支付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
  第二、行使探视权与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予以拒绝。探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探视的当事人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第三、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他们有权利得到父母的抚养,因此,如果遇到一方不支付自己抚养费的情况,可以依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不熟悉法律的规定,可以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
  第四、对于恶意拖欠抚养费、出具虚假证明或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当事人一方要即时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以免耽误自己及时主张权利,调取证据。 

三、这类案件的难点在哪?

父母离异无疑是对子女稳定生活与健康成长环境的破坏。处理此类纠纷不仅应考虑如何将父母离异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实践中,由于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有别、子女需求迥异等因素,如何在情理法之间仔细拿捏、精准权衡,最终作出最优化的裁决,存在诸多难点。



(一)子女最大利益界定难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个人条件、对子女的责任感、子女与父母的感情、子女自身情况以及子女意愿等因素综合考量。


在对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对比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也难以进行量化对照,加上抚养条件优劣的个人化感受、子女的个性化需求也有差异,因此很难直接判断优劣。特别是当父母双方的精神抚养条件和物质抚养条件存在互补或者对等时,则更难直接确定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其中精神抚养条件只能主观性判断,对法官的社会调查水平、社会经验丰富程度、分析判断能力等提出很高要求。尤其是需要在有限的条件下,对子女未来最大利益作出理性裁酌,可谓责任重大、难度颇高。


(二)子女意见审查认定难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听取子女意见的年龄应调整为八周岁以上。


在审判实践中,听取子女意见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便于法院确定直接抚养人,但也容易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给子女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基于此,子女可能不敢或者不能表达真实意思,由此导致子女意见的真实性难以认定。尤其《民法典》对子女意见从“考虑”调整为“尊重”的前提下,当子女意见与其他抚养条件发生冲突时,在实践如何妥当处理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之一。


(三)抚养费数额确定难

子女抚养费一般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父母的负担能力一般体现为固定收入,通常做法是将社保缴费的基数作为固定收入的主要参考依据。然而,随着收入构成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的收益、投资收益等非固定收入都可能成为主要收入,且存在隐性收入统计困难的问题,导致较难核查和认定收入的高低。


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需求也无统一标准,不同的家庭条件、成长经历、培养方式等都将影响子女的实际需求。同时,子女经常居住地的生活水平也处在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法院需要综合多重因素进行考量。通常而言,子女抚养费由直接抚养人代管,因此在确定抚养费时还要考虑父母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

四、案件审理的倾向

抚养纠纷类案件的审理应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并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与衡平各方利益为主要原则。判定未成年人抚养权的归属与变更时,以年龄为区分,分别厘定不满两周岁、两周岁以上但不满八周岁、八周岁以上的法定因素,进而作出初步框定,并在认真权衡酌定因素后进行校准。当子女抚养的法定规则与酌定因素存在冲突时,应当以法定规则为先,同时兼顾未成年人利益。确定与变更抚养费数额时,需要因应客观情况变化,在子女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考量因素之间进行均衡调整。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确保子女健康成长有支撑、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有限度、家庭伦理伸张有力度,争取多维裁判效果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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