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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离婚律师:民法典及沪苏两地关于离婚纠纷中分居问题简述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180-6833-3711】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分居事实被法院认定,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要求夫妻双方在两个不同的地址居住,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
2、分居要求必须是一方主动不想和另一方在一起生活而分居,理由不能是两地工作、跨国学习、外地就医等等客观原因;
3、分居要求持续满两年。这中间如果两人又和好了,又共同生活了,再重新分居了,时间是不能累计计算的。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分居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换言之,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因夫妻分居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有两种:
其一、夫妻双方感情不合且夫妻双方在感情不合期间分居满2年;
其二、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再次起诉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同居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条“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夫妻同居生活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江苏省关于分居问题的相关规定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现行有效)在第4条规定“分居是客观现象,但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同时这种分居还应是不间断、连续的分居”。
2、分居的举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在第4条规定“离婚诉讼一方以此作为离婚原因的,必须举证证明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因工作、学习、住院、出国等原因而分居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四、上海市关于分居问题的相关规定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沪高发民一〔2005〕2号,现行有效)在第15条规定“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须满两年”。
2、分居的举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在第15条规定“因分居而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一)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两年;(二)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
五、证明分居事实的证据
证明分居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本文参考资料:
《离婚纠纷中夫妻分居导致离婚的实务认定》,任云,2021
《起诉离婚难?一文讲透你关心的“分居”知识点!》,家理律师事务所,2022
《民法典》婚姻编相较于《婚姻法》的变化及解读(中篇),李威杰 ,202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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