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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峰在社交平台发布博文,内容为“日本地铁上的小乘客,一个人上学……太可爱了”,并附有楼某熙乘坐杭州地铁的照片。次日楼某熙母亲发帖称照片中是自己的女儿。杜某峰仍不删除该博文,还留言贬低祖国文化。楼某熙以杜某峰侵害其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遂判令其在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1.5万元。
龙卫球点评:
数字时代,社交网络等的兴起为自然人肖像、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保护提出了相关法律适用新课题。本案中,法院对于网络上针对未成年人的肖像侵权进行了审理和认定,确立了相应的法律适用的实践规则。首先,结合对涉案图片内容和被告行为方式,特别是被告经网友及原告监护人留言告知、指正后仍拒不删除涉案图片等事实的审查,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并要求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鉴于原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法院在强调使用未成年人肖像须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的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涉案侵权行为对其成长可能造成的影响,以有利于未成年人未来健康成长为着眼,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责任。
本案对维护数字化时代未成年人肖像权,加强数字时代人格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体现出在网络侵权环境下我国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特殊关怀,堪为当前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典范。本案也彰显了我国互联网司法高度重视人格权保护的司法精神。本案还对于推动我国网络空间的社会化、法治化治理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原告及其家人,包括网络上第一时间指正被告错误言行、提醒协助原告维权的热心网友,积极应对被告侵权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值得肯定和赞扬。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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