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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114号文醉驾规定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1/28 11:49: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二)危险驾驶罪

1.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刑期按照整月或十五日的倍数确定。

2.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一般应当在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罚金数额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

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伤以上或较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

(3)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4)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组织追逐竞驶的;

(8)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的;

(9)同时具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二种以上危险驾驶行为的;

(10)曾因危险驾驶行为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五年内受过刑事追究的;

(1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160 毫克/100 毫升以上,且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曾 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等从重处罚情形的。

(12)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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