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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时间:2023/12/6 11:52:04 百家号“无锡律师齐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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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或者介绍他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才能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定罪处罚。 2.行为人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即使实施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也不能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对刑法第205条中的“用于抵扣税款”的理解,不能过于宽泛,“用于”应指主观上想用于和客观上实际用于,而不包括虽然可以用于但行为人主观上不想用于,客观上也没有用于,也不能将行为人使用发票意图不明的视为准备用于。 3.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不是为了抵扣税款,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应当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和实施的客观行为择定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的,以逃税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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