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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离婚律师团队|上海一中法院:夫妻共有股权离婚分割的法律问题
作者:俞泊泓 时间:2025/5/17 11:14:15 上海一中法院
本⽂上海一中法院俞泊泓从实践出发 , 通过对登记在夫妻⼀⽅名下但由夫妻共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的分割⽅式进⾏梳理 , 以期为该类问题的处理提供—定参考思路。
一、何为夫妻共有股权?
夫妻共有股权 , 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或者双⽅以符合法律规定的 共同财产出资或通过其他⽅式取得的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
对于何为共有股权 , 本⽂仅系基于通识⻆度作出定义 , 但是实践中是否属于共有股权 仍需要就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 因篇幅所限 , 本⽂对如何认定共有股权不作赘述 。 本⽂ 所讨论的核⼼问题在于解决已被确认属于共有股权且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因离婚能否分割以及如何分割。
二、共有股权能否分割?
对于前述所称夫妻共有股权 ,在离婚时是否能够请求分割 , 答案是肯定的。
在《中华⼈⺠共和国⺠法典》( 以下简称《⺠法典》) 颁布前 ,《最⾼⼈⺠法院关于适⽤ < 中 华 ⼈ ⺠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若 ⼲ 问 题 的 解 释 ( ⼆ )》( 以 下 简 称 《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 ⼆)》) 第16条就曾规定了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规则。
《⺠法典》 颁布后 ,《最⾼⼈⺠法院关于适⽤<中华⼈⺠共和国⺠法典>婚姻家庭编解 释》( 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73条承继了《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中的规 定 , 就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规则作出了规定。
综上 , 法律对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可分性予以了充分的肯定 , 夫妻双⽅在离婚时当然可 以请求分割共有股权。
三、夫妻共有股权如何分割?
虽然 , 对于夫妻共有股权可分 , 法律已给予了明确的答案 。但是 , 因股权兼具⼈身权 及财产权的属性 , 性质较为特殊 , 对股权进⾏分割 , 不仅涉及到夫妻双⽅的利益 , 还 可能导致公司的股权变化 , 进⽽影响公司的⼈合性基础 。 因此 , 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 问题 , ⼀直是公司法与婚姻家庭法交叉领域的疑难问题之 ⼀ 。 现⾏法虽对共有股权分 割进⾏了规定 , 但法律在实践适⽤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 影响该类纠纷的有效解决 。 本 ⽂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 就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处理进⾏归类整理 , 阐述如下。
实践中 ,在如何分割的问题上 , ⼀般应从以下⼏⽅⾯进⾏处理:
(⼀) 明确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
在《⺠法典》颁布之前 ,股权分割的主要依据为《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16条。
《⺠法典》 及其司法解释颁布之后 , 当前在股权分割时 , 应当适⽤的法律依据应当为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73条 。但是 , 因股权的分割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 , 实 质产⽣的效果相当于发⽣股权转让 , 因此《中华⼈⺠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第71条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在进⾏分割时也必须予以考虑。
综上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73条以及《公司法》 第71条均为分割夫妻共有股权应适 ⽤的直接法律规定。
(⼆) 区分诉请 ,明确审查要点
在请求分割共有股权的案件中 , 当事⼈的诉请通常可分为两类 , ⼀是请求折价分割, ⼆是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 , 简⽽⾔之也即当事⼈是选择要钱还是要权。
对于该两类诉请 , 实践中的处理思路存在较⼤差异 。 ⼀般⽽⾔ , 当事⼈若仅请求进⾏ 折价分割 ,则该类纠纷的处理与⼀般的财物分割处理思路⼤致相同 , 主要考量的关键 在于股权价值的确定 。 当事⼈若是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 ,要求成为公司股东 , 此时 对于纠纷的处理则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合性问题 , 将《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纳⼊处 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 当事⼈仅要求折价分割
在股权分割的纠纷中 , 若请求分割股权的⼀⽅当事⼈放弃成为公司股东 ,仅要求对股 权的价值进⾏分割 ,此时 , 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如何确定股权的价值。
若夫妻双⽅对共有股权的价值能够协商⼀致 ,或者虽未能协商⼀致但均同意进⾏价格 评估 ,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依据确定的价值 , 判决由持股⼀⽅向⾮持股⼀⽅⽀付补偿 款 ,从⽽解决共有股权的分割。
若夫妻双⽅⽆法就股权价值达成⼀致意⻅ , 同时价格评估因持股⽅或公司不予配合等 原因⽆法完成 , 此时 , 法院可综合考虑⾮持股⽅主张的股权价值或出资⾦额 、公司经 营状况 、财务信息等因素认定股权价值 ,进⽽据此作出判决 。[1]
(四) 当事⼈要求直接分割
在股权分割的纠纷中 , 若⾮持股⼀⽅当事⼈请求分割股权份额 , 登记成为公司股东 , 由此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 。 因此 , 在该种情况下应当适⽤的分割规则将较为 复杂 , 不仅应考虑《⺠法典》 中的规定 , 还应当依据《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进⾏处 理。
1.夫妻双⽅对股权份额或转让价格达成⼀致意⻅
在夫妻双⽅对分割份额以及转让价格形成⼀致时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73条规定应 当征求公司股东的意⻅ 。
对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则⾮持股⼀⽅当事⼈提出直接分 割股权份额的诉请⼀般能够得到法院的⽀持。
对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但⼜不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 ,则应视为其他股东同 意 ,则⾮持股⼀⽅当事⼈提出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诉请⼀般亦能得到法院的⽀持。
但是应当注意 , 实践中 , 不乏存在其他股东对于分割夫妻共有股权事项不予作出明确 表态的情形 。 对于该种情况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编解释》 并未给予明确的处理规则 。 因前述所称股权份额的分割必然涉及公司股权情况的变化 , 故实践中 , 法院往往参照 适⽤ 《公司法》 第71条中的规定 , 认定若其他股东对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的通知未予 答复或不同意优先购买的股权⽐例或价格时即推定其同意 。此时 , 法院⼀般能够⽀持 ⾮持股⼀⽅提出的直接分割诉请 。[2]
在夫妻双⽅虽达成⼀致意见 ,但不能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 ,对于⾮持股⼀⽅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请法院将不予⽀持 。但是 , 若股权的价值 最终能够得以确定 ,则⾮持股⼀⽅当事⼈可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 。[3]
2.夫妻双⽅⽆法就股权分割达成⼀致意见
前述提及的均为夫妻双⽅⾸先能够就股权分割达成⼀致意⻅的情况 , 但是在实践中, 在离婚阶段 , 夫妻双⽅就股权分割事项⽆法达成合意的情形并不少⻅ 。
纵观《⺠法典》, 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并未给出明确的指引规则 ,但最⾼⼈⺠法院曾在 ( 2018) 最⾼法⺠申796号⺠事裁定书中指出 , 对于离婚分割共有股权时 , 若夫妻双 ⽅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致意见 ,为了保证公司的⼈合性 , 应对另⼀⽅请求分割 的股份折价补偿 。 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 , 法院对于夫妻请求分割股权⽽⼜⽆法达成 ⼀致意⻅时 ,仍倾向于优先寻求折价补偿的⽅式予以解决 。但若夫妻双⽅坚持要求分 割股权份额 ,则实践中区分不同情况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式。
例如 ,股权分割对公司经营不产⽣不利影响 , 同时存在股权持有⽅阻碍股权价值评估 ⾏为 、 其他公司股东未积极主张优先购买权等情形 , 则法院将判决分割股权 , 公司及 持股⽅配偶因此负有配合⾮持股⽅配偶⾏使股东权利以及办理股东登记等事项的义 务。
(五) 对股权收益的分割请求
股权 , 除本身具有财产性价值外 , 因持有股权⽽对公司经营收益享有分配利益 , 故持 有股权期间还将获得相应的收益 。 股权的收益主要体现为四种形式 , 股息 、 红利 、 增 值 、 派发 。根据《⺠法典》 第1062条的规定 , 股权的收益亦是夫妻双⽅共有的财产 , 在分割共有股权时 , 共有股权的收益当然属于可分割的客体。
对于股息 、 红利 , 该两类收益均属于直接收益 , 可直接分割 。 ⽽股权增值与派发产⽣ 的股权增持等均为间接收益 , 其带来的收益实际均需通过股权转让或拍卖才能实际获 得 , 故其分割的规则应当参照前述共有股权分割的规则分情形进⾏处理。
注释:
1.⼴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2013)深中法⺠终字第2413号⺠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2019)京03⺠终9261号⺠事判决书。
2. 苏州市中级⼈⺠法院(2016)苏05⺠终7381号⺠事判决书;最⾼⼈⺠法院(2017)最⾼法⺠终336 号⺠事判决书。
3. 浙江省⾼级⼈⺠法院(2019)浙⺠申1687号⺠事裁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2018)浙01 ⺠终3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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