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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浅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辩护【原创文章】
作者:齐奋律师 时间:2025/6/5 19:41:36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作者:齐奋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官方公众号首发 20250604
前言
尽管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新规”)实施后,危险驾驶罪立案数大幅下降,进入司法环节的犯罪案件大幅减少,毫无疑问,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在刑事案件罪名中仍然高居前三。因此,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仍值得关注。齐奋律师结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辩护实务,浅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以期抛砖引玉。
一、醉酒认定的依据:1+2模式
现行司法实务中,采1+2模式。所谓“1”就是将血液鉴定意见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主要依据。所谓“2”将呼气检测结果作为例外的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检测结果为依据;提取血样前找人顶替的,也可以以呼气检测结果为依据。[1]
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4.1表一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公安立案标准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符合下列4种情形之一应当立案: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应当立案,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就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追究。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立案。原则上,只要是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应当立案追究,对于“醉酒的标准,是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mg/100mL以上。低于这个标准的,就不属于“醉驾”。但是,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根据醉驾新规第12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
①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150mg/100mL的;
②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③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④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⑤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应当立案;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2]
三、醉驾辩护要点
(一)现场执法环节的相关证据审查
醉驾新规第七条规定:“办理醉驾案件,应当收集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执法情况的照片,主要包括现场检查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提取与封装血液样本等环节的照片,并应当保存相关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辩护律师可以通过申请调取相关执法视频来核实执法人员身份及人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强制血液样本提取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同时,如果对是否自首、是否逃逸、是否顶包等情节认定有争议,辩护律师也可以从相关执法视频审查验证。此外,还有可以结合上述视频,来审查验证醉驾案件证据卷宗相关《查获经过》及嫌疑人供述等是否有矛盾之处。
(二)血液样本采集过程(血样提取、封装、保管)证据审查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之观点,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主要有:血样来源不明或者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使用促凝管提取的血样;血样未冷藏保存且在室温保存超过一定时间(实验参考数据为10 日左右,具体结合保管情况认定,下同),或者冷藏保存时间过长(实验参考数据为超过 30 日)等。因此,醉驾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调取的相关监控视频,并结合证据卷宗等来审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是否属于上述情形。血液样本采集过程(血样提取、封装、保管)证据审查,核心要点在于审查检材在流转环节中是否具有同一性和不被污染。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办案交警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血液样本保管(存储)环节特别需要留意审查储存地点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如果将存有血液的抽血管交给办案部门存储,那么就要对办案部门血液存放点是否通过专业部门的合格验收、是否具有保存条件等进行审查。[3]
(三)血液样本送检及鉴定过程合法性审查
以下4类情形,相关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1)因延时送检、鉴定,或者未使用低温送检箱,导致血样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2)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3)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4)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关于上述“(4)鉴定过程和方法”的审查,特别考验辩护律师的专业背景知识,特别是顶空气相色谱(HS/GC)分析方法相关的专业知识。辩护律师深入了解鉴定相关的分析方法、相关标准及毒物分析相关的专业术语,有利于对鉴定过程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否则,可能限于知识结构缺失不得已进行形式审查,进而疏漏关键问题。
(四)气相色谱仪、移液器、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的审查
若气相色谱仪、移液器、电子天平超期未检定,相关鉴定结果就无法保证准确性和合法性,可以主张排除鉴定意见。具体审查,辩护律师可以学习相关标准:
JJG700-2016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
JJG646-2006移液器检定规程;
JJG1036-2022电子天平检定规程。
(五)申请鉴定人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明确了鉴定人出庭制度。申请鉴定人出庭,辩护人才能对鉴定过程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发问和审查。通过发问,有利于辩护人和法庭了解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遗憾的是,在司法实务中,仍有部分法官在辩护人对相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下申请鉴定人出庭时仍然直接认定“没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出庭。对此,现行法律对部分司法人员的这一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和监督,期待刑诉法后续修订时能完善这一内容。
(六)申请调取司法鉴定卷宗(或称“检验报告档案”)
为确保法庭对本案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够实质性的进行,而不流于形式,从而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辩护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向鉴定机构调取与涉案鉴定相关的司法鉴定卷宗(或称“检验报告档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通知本案鉴定人及授权签字人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判断,必须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一是合议庭的成员对鉴定意见具有审查和判断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二是鉴定意见形式要件完备、内容完整和相关材料充分。两者缺一不可。因此,申请调取司法鉴定卷宗是辩护人进行醉驾相关司法鉴定意见实质审查的必要前提。
(七)醉驾案件中自首的认定
(1)自动投案的认定
a.设卡查获
公安机关设卡查处醉驾案件时,行为人通常因被动接受检查不构成自动投案。若行为人在察觉可能被查但不确定时主动交代,即使被查仍可认定为自动投案。但若设卡严密致无法逃脱时主动交代,则不视为自动投案,但可酌情从宽处罚。
b.因发生事故等报警被查获
因为发生事故或者纠纠纷本人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到达现场的,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这里的明知他人报警,包括行为人确切地知道他人已经报警,或者知道他人有可能已经报警,在实务审查中主要包括报警人或第三人在报警前后明确告知行为人已报警的事实,或者是行为人在他人报警的现场目击或听到报警。留在现场等候,是指行为人有逃跑可能和机会而未逃离现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处理。如果行为人因事故受伤、被群众包围或醉酒后进入昏睡期或辨认、控制能力丧失期等客观因素而未能逃跑,则不能认定其为自动投案。[4]
(2)如实供述的认定
一般而言,自首要件中的如实供述是指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中,主要犯罪事实就是行为人供认自己喝了酒开车的事实。无论是设卡查获还是发生事故后查获的醉驾案件,如果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对饮酒后开车的事实作了供述,不管行为人对自己醉酒程度有无清晰了解,或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或在出事故后强调对方事故责任,对自己酒后驾车行为进行了罪轻的辩解,仍应认定行为人系作了如实供述。但是,如果行为人虽按交警要求接受检查处理,但辩称自己没有饮酒,只是误食了含有酒精的食物,或者辩称自己开车时未饮酒,只是车子停后在车上少量饮酒,后经查实确系饮酒后开车的,则不能认定其为如实供述。[5]
以上,就是齐奋律师结合办理的多起醉驾辩护案例,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辩护相关内容所做的简要论述,欢迎大家批评斧正。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2]《公安机关立案标准解读与实务指导》,曾斌肖琼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P469
[3]《从哪些方面审查醉驾案血液检验报告》,王恰(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
[4]《普通犯罪检察业务》,陈国庆、万春、车浩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P97-98
[5]《普通犯罪检察业务》,陈国庆、万春、车浩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P97-98
特邀编审: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电子数据鉴定人,朱桐辉本文编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付家乐
齐奋律师简介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齐奋律师熟悉理化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齐奋律师擅长以专业背景支撑刑事辩护工作,专精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主办或参办的多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获不起诉决定或适用缓刑。
齐奋律师☎️180-6833-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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