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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师齐奋团队|担保有风险,签字要谨慎!
作者: 时间:2024/2/21 16:47:07 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4】106
■莒南法院:担保有风险,签字要谨慎!
王某因生意周转产生10万元资金缺口,便找好友张某借款,张某也没有这么多资金,便带王某一起到好友孙某处借款。孙某同意出借10万元,但要求必须由张某做担保。三人商量后,便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张某在担保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但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款项依约借出,后因王某生意失败,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孙某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由张某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某向孙某借款10万元,有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王某应承担偿还责任。孙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张某的保证方式,张某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字,但未明确保证方式。本案中,三人签订借款合同,该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张某对该借款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某借款10万元;张某对王某的该10万元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仅对王某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小案不小办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微信群聊促和解,足额履行度新春 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下,于2023年5月达成调解,约定刘某应于2023年10月前支付李某货款1万元及诉讼等值损失25元。因刘某未按调解协议及时足额履行,李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支付上述款项及违约金共计12025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及审判法官了解案情。刘某表示自己在新疆从事养蜂生意,近期蜂蜜销量不好,回款有限,确无能力一次性履行该笔债务,请求分期履行,保证于农历春节前还清。 经核实,被执行人所述基本属实,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方若能在春节前还清,同意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干警积极向被执行人说明了若未按协议及时还款将面临的限高、失信等严重法律后果后,通过微信群聊再次促成双方和解。在执行干警的督促执行下,被执行人及时足额还款,并于春节前夕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最后一笔款项。执行干警节后上班第一时间为双方出具结案文书,办理结案手续,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威海法院:暖心回访防纠纷 能动司法守安全 2022年3月9日,原告赵某和同村村民在某农资公司购买化肥时,因被告某农资公司库房内的化肥垛倒塌,压伤原告赵某,致使原告赵某入院治疗。后原告赵某及亲属多次与被告某农资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乳山法院。双方情绪激动,矛盾较大。案件受理后,为确保调解工作高效顺利,减轻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承办法官主动对接司法所,联系原被告双方亲属、调解员,邀请他们支持和参与调解工作。在多方联动共同努力下,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庭审、多次调解、线上线下反复做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农资公司当庭支付原告赵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这场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圆满化解。 ■成武法院:小小便民签 化解大难题——附在送达法律文书里的知识产权案件常见问题解答便签 鲁法案例 ) 鲁法案例【2024】107 ■巨野法院: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分或少分! 刘某(女)与郭某(男)于201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后因家庭琐事频发争吵,2023年11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郭某应诉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明其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在庭审时主张,刘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应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诉前调案件立案受理。2023年12月,刘某从银行取出现金22000元,间隔一天后又从还未到期的账户中一次性取出10万元。庭审时,原告刘某主张该费用已全部用于生活支出,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郭某主张,其并不知道存款被原告刘某取出,刘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告应予少分。经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12万余元,法院酌定刘某分得2万余元,郭某分得10万元。 鲁法案例【2024】108 ■平邑法院:冒名住院,“李鬼”难住“李逵”,起诉要求更正病历获支持 王某十三周岁时被发现眼睛斜视,父母遂带王某到某眼科医院就诊,因当时没有购买合作医疗保险,便利用亲戚李某暂放在其家中的户口簿,冒用李某的身份办理了住院,并进行了斜视手术,后因不符合报销条件,亦未能获得报销。2023年,李某年满十八周岁,怀揣着投军报国的梦想报名入伍,但被审查出有进行过眼睛斜视手术的记录,遗憾落选。后经李某多方打听,得知是王某冒用他的身份信息住院,因被告知无法自行更正住院病历,故将王某及眼科医院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并要求眼科医院协助更正病历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王某就医时冒用李某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办理住院手续,导致医院保存的住院病案记载了并非李某的病情信息,侵犯了李某的姓名权,现李某要求王某停止侵权,并将住院病案登记的患者变更为王某,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案涉住院病案由某眼科医院保管、持有,王某无法自行更正,故李某要求某眼科医院协助王某变更住院病案中的患者信息,理由正当,本院亦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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