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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辩护律师齐奋|交通肇事罪案例裁判要旨|张 微:违章驾驶行为与超一般人预料事故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

作者:张 微 时间:2026/1/6 10:50:35 《人民司法》

【案号】 一审:(2023)沪0116刑初212号; 二审:(2023)沪01刑终836号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对于被告人轻微违章驾驶行为却造成超出一般人预料事故后果的情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从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次进行全面、有序的审查、判断。具体可先从条件说出发,认定违章驾驶行为与事故后果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再从相当性着手,以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为审查基础,审查被害人特殊体质、介入因素等异常因素能否阻断因果链条,进而认定法律因果关系。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
2021年9月27日7时,被告人程某驾驶小型轿车遇绿灯右转弯时,恰遇被害人陈某(男,殁年46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经过,小型轿车右前侧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擦,致陈某倒地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程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当日,被告人程某陪同被害人陈某至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事故造成陈某右髌骨骨折。医院对陈某患肢以石膏制动,随后陈某回家休养。2021年9月30日,被害人陈某至医院门诊骨科复诊。同年10月18日陈某被紧急送医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0日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大面积肺栓塞致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致呼吸循环衰竭。经鉴定,陈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下肢损伤并发下肢深静脉血栓脱落致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为死亡根本原因。

【审判】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被害人发病时间、过程分析,符合交通事故骨折后血栓形成、脱落、肺部栓塞最终导致死亡的过程,该过程不属于不可预测、异常的情形。鉴定意见进一步证实了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为被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现有证据尚不能得出被害人自身疾病、未及时就医系造成被害人形成血栓并导致肺栓塞后死亡主要因素的结论。另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法定资质,鉴定过程符合相关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故上诉人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据此,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文系案例节选,案例解读全文,请查阅《人民司法》2025年06期。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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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
专职律师、醉驾辩护内训主讲人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齐奋律师熟悉理化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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