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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齐奋|无锡中院判例:醉驾型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主张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无锡中院 时间:2025/10/11 11:02:21 无锡中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苏02民终36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王某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芝,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某,男,199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某云,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卢某其,该分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某芝、闵某、闵某云、中国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205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诉讼请求
某甲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项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其中,驾驶人醉酒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本案其公司拒赔。
被上诉人殷某芝、闵某、闵某云未作答辩。
一审诉讼请求
殷某芝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其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411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50元×30天)、营养费1800(30元×60天)、护理费10800元(120元×90天)、误工费34680元(运输行业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9360元/年×6个月)、残疾赔偿金127125.6元【(28124+6421)×1.84×20×10%】、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交通费1000元、三轮摩托车财产损失2000元,由某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闵某承担70%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5日,闵某醉酒后驾驶苏BO××**小型轿车沿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锡东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泾新路口北侧路段时,碰撞停留在机动车道内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位灯由殷某芝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悬挂辽HA××**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二车损坏,殷某芝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殷某芝负事故次要责任。
鉴于本案纠纷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一审判决书中的“法院认定事实”及“法院认为”部分,不再重复引述。
一审法院认为与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甲保险公司应赔偿殷某芝171905.60元,其中138972.27元支付殷某芝,其余32933.33元支付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殷某芝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41元(已减半)、鉴定费3060元,合计3901元,已由殷某芝预交,由殷某芝负担437元,由闵某负担479元,由某甲保险公司负担2985元。某甲保险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298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殷某芝。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闵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殷某芝受伤,殷某芝请求由承保闵某车辆交强险的某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某甲保险公司称交强险条款约定驾驶人醉酒驾驶情形下某甲保险公司仅须垫付抢救费用,无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违反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甲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上诉人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顾 妍
审判员:杨 志
审判员:李 佳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春燕
齐奋律师: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醉驾型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被侵权方)可主张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
1、当事人(被侵权方)可主张保险公司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仅限定在交强险限额内;
3、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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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齐奋律师熟悉理化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
专注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纠纷
齐奋律师联系电话:☎️180-6833-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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