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律师:违法转让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有何法律风险?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时间:2023/1/22 8:18:58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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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明知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下,转让方仍然将车辆出售给不具备回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对后续涉事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存在明显过错。转让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论责任分配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违规出售报废车辆的法律责任是难以逃脱的。买卖双方均应当预见到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却放任或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阻止,以至最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转让方和购买方对转让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过错及违法性的认定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第十一条规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为了实现报废汽车残值,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擅自将报废车辆出售给不具备回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给购买人驾驶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留下了安全隐患。出售报废汽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不仅存在过错,而且具有违法性。
二、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朱小敏、李问问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认为转让方违规出售报废汽车与购买方开车肇事之间虽然无意思联络,但各自的侵权行为之间紧密、直接的结合与交通肇事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和加害结果无法区分,具有共同关联性和致害结果的一致性,其共同侵权行为成立。因此,转让方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分配
侵权法理论上依据主体有无意思联络,将数人侵权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也相应有所区别,共同侵权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其构成要件包括:
(1)、各行为人都有积极的加害行为,而且加害行为具有时空上的一致性;
(2)、损害结果是一个整体,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
(3)、各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就是原因行为直接引起损害结果,不存在中间媒介的传递。
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加害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过失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来综合确定责任份额。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只有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之间才承担连带责任,该情形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特殊情形,而非一般情形。
因此,江苏省高院的典型案例在认定此类问题时将其作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特殊情形处理。其积极意义在于,让违法处置报废机动车的各方承担连带责任,能更好得打击违反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进而保护道路交通安全这一法益。
本文参考资料:
《朱小敏、李问问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刑抗字第0001号,2014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国务院,201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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