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更多>>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上海浦东法院饶伊蕾:互...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张泽涛:行政执法证据转...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 虚开发票类犯罪的认定...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李扬博士:案件批捕前,...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虚构亏损事实非法占有他...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防诈宣传:醉驾案底,花...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人民法院报:网络直播中...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醉驾新规的诉讼法解读及...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刘喆等:关于《人民检察...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开盒型网络暴力行为全链...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刑民交叉案件的审判疑难...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兽药网络销售领域行政公...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贷款中介涉诈骗案件辩护...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怎么分?
齐奋律师☎️180-6833-3711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权属问题是否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齐红与检察官助理李莹接手办理此案后,经过充分调查核实与认真研判,认为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于2021年6月30日向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夫妻将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不仅是一种特别的意思表示,而且是双方已经完成的行为,该意思表示和登记行为经过了房屋管理部门的确认。由此可见,双方通过权属登记的方式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份额,审判机关认为双方未单独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相关规定,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本案中,程青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足以认定财产约定合意,在已经存在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机械地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形式的财产约定,与立法本意不符。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对内对外均有约束力,对于认定不动产的归属、定分止争、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机关将《声明》等程序作为登记规范,目的在于确定登记内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纷争,树立行政权威。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司法裁判结果不应与行政登记内容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