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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作者:锡山法院 时间:2023/6/15 10:36:20 锡山法院

               锡山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 目录 ★

案例一 

开设赌场放赌债,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案例二

主张还款实为“包养”,确认无效不予支持

案例三

指鹿为马择被告,虚假陈述终败诉

案例四

退股不成酿纠纷,主张借款被驳回

案例五

关系紧密往来频繁,无凭证借款难认定

案例六

意图转贷牟高利,合同无效空欢喜

案例七

利率上限需注意,超出部分不支持


 案例一 

开设赌场放赌债,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张某主张袁某归还100万元借款本息,并提供借条、银行承兑汇票、转账凭证等证据。袁某抗辩,张某为赌场人员,涉案款项系赌债。经本院审理查明,张某确曾因开设赌场罪服刑,袁某出具借条的时间、地点与张某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吻合,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流转与袁某及名下企业无关,袁某收到转账后当即换现,袁某称换现返还到赌场。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获得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来源。本院认定案涉债权系因不法原因而产生,不应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赌客因赌博向赌场开设人员出具的借条,或是基于结欠的赌债转化,或是出借赌资再从赌场中牟利,均系非法债权,不应受法律保护。实践中,还存在因非法请托、行贿受贿而转化的欠条借据。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为掩盖非法事实,企图将非法债务转化为合法债权的,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


 案例二 

主张还款实为“包养”,确认无效不予支持

李男与王女系婚外情人关系,交往两年期间,相继形成“包养”协议和还款协议。王女持还款协议诉至法院,主张李男归还借款,李男举证“包养”协议,证明还款协议系基于包养协议约定的款项而形成。从两年间双方支付宝、微信往来统计来看,男方向女方支付的金额远超女方向男方支付的金额。由此,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包养”协议和还款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


典型意义

基于婚外情的“包养”款项明显违背社会的一般道德,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背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切忌滥用诉讼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三 

指鹿为马择被告,虚假陈述终败诉

董某举证其于2021年7月4日向何某支付宝账户转账2.5万元,主张何某归还借款2.5万元。何某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何某收款后即向罗某悉数转账,并抗辩该2.5万元系罗某向董某借款,罗某因没有支付宝账户要求其帮忙代收。罗某也到庭认可自己才是借款人,并且提供了向董某还款的记录、与董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董某认可罗某借款还款情况,与案涉金额一致。经释明败诉风险后,董某依然坚持何某为借款人,最终本院判决驳回董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何某微信转账记录、罗某的证人证言以及通话录音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罗某才是案涉借款的借款人,何某并无还款义务,故驳回董某对何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明知借款人为他人却向收款人主张权利,一般是因为评估收款人更具有还款能力,向收款人主张更有利于实现债权。但是,合同具有相对性,不尊重客观事实滥用诉讼权利,不仅会被驳回诉讼请求,还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四 

退股不成酿纠纷,主张借款被驳回

马某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向甲公司转账多笔计12.5万元,其中最后一笔转账附言为“甲公司入股”。马某主张12.5万元为借款,起诉要求甲公司返还。甲公司抗辩12.5万元为马某作为股东的出资且已行使了股东权利,提供了有马某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及在股东会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为凭。经释明,马某坚持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本院判决驳回马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案涉12.5万元应为投资款。除股权投资外,还存在实为委托理财、合伙等关系却主张借款的情况。实为其他法律关系却坚持以借贷为由提起诉讼,在被判决驳回诉请的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究其原因,部分当事人系因举证受限,部分系因依据实际法律关系依法不能主张全额还款。但罔顾事实硬行主张借款,将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案例五 

 关系紧密往来频繁,无凭证借款难认定

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借款175万元,并提供相应转账凭证。乙公司抗辩并非借款,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经审理查明,甲、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甲、孙某乙是亲兄弟,两家公司系家族关联企业,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往来原因包括合作业务和家族内部支出等,需要对外付款时,还会根据孙某甲、孙某乙父亲的指示由家族企业中的一家对外付款。因甲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本院判决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借贷常发生于亲朋好友之间,双方如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多重的法律关系,又未将借款以书面形式固定,难以证明其中一笔或数笔为借款,导致借款事实真伪不明,出借方难以实现权利。


 案例六 

意图转贷牟高利,合同无效空欢喜

陈某于2020年3月向张某夫妇出借3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20%,借期半年。为保障债权,陈某还在张某夫妇名下房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张某夫妇应诉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但陈述双方本不认识,系通过中介达成借款。本院核查陈某资金来源时,发现陈某在向张某夫妇交付30万元借款前两日内,收到从某银行获得的三笔贷款合计36万余元。本院认定陈某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涉借贷合同及抵押合同无效,判决仅支持张某夫妇返还剩余本金26万余元及与陈某贷款利率相当的资金占用费,陈某不能享有对案涉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典型意义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陈某贷款金额、时间与出借款项金额、时间吻合,能够认定陈某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牟利。需注意无论是个人职业从事放贷,还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牟利,法院都会依法查明事实给予否定评价,不要牟利不成反受损。



 案例七 

利率上限需注意,超出部分不支持

窦某与许某于2020年5月签订借款协议,窦某出借给许某50万元,约定借款一年,年息18%。之后许某按照约定每三个月付息一次,到期后许某仅归还本金10万元,双方同意借款延期。许某因经济状况不佳自2022年7月起未能按约付息。窦某于2022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40万元及按照18%计算的欠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利率保护标准,本院对结欠本金和利息核算后,判令窦某归还借款本金39万余元及按照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


典型意义

根据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可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适用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目前尚有许多当事人没有注意到利率保护标准的变化,存在约定借款利率高于LPR四倍的情况,需注意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民间借贷审判实践,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维护锡山区借贷市场秩序,锡山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01

在借款发生时尽量签署书面协议


民间借贷具有一定帮扶性质,常发生于亲友之间,会有出借人碍于情面未签署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条的情形,一旦发生纠纷维权困难。签署书面借款协议,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和利息等进行明确约定,才是避免纠纷、维护感情的有力手段。即便不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双方亦可以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短信等对款项性质、金额等进行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02

强化证据意识,注意留存证据


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直接影响法院裁判结果。当事人应当培养证据意识,在借款和催讨过程中都要注意留存证据。例如,有债权凭证的,应当妥善保存原件。如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佐证借款过程的证据亦应妥善留存。关于借款交付和还款,应当采用能够留痕的转账方式,转账时可附言“借款”“还款”,还款时可明确性质为“本金”还是“利息”。如确需现金交付的,应当要求出具收条或有见证人在场。替他人代收款项的,可留存实际收款人委托收款的相应记录或要求作出书面说明,以免因证据不足承担还款义务。

03

借款利率约定应合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进行修订,原为民众熟知的“两分息”即年息24%不再是借款利率上限,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充分注意。根据相应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2023年5月LPR为3.65%,则借款年利率上限为14.6%。

04

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法院倡导诚信诉讼。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事实,切莫提供虚假证据或作虚假陈述。否则,不仅不能达到目的,承担败诉后果,还可能因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而受到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借款双方应当信守承诺,诚信履约。当事人在履行借款合同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勤勉尽责,按时足额付款还款,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来源:锡山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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