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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公安鉴定“5个领域”鉴定应通过资质认定

作者: 时间:2024/6/9 21:11:40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和推进公安机关鉴定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1年7月26日 公刑侦[2021]4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公安鉴定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范围



依据《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5号)《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6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C20193206号)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鉴定项目调整为:DNA鉴定、理化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和环境损害鉴定(以下简称“五个领域”,详见附件)。公安机关开展的其他鉴定项目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二、工作规定



(一)开展“五个领域”鉴定项目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其开展相应鉴定项目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二)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鉴定项目应当在2年内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合格)”结果;取得资质认定后,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合格)”结果。

(三)对于无实质变化的标准(鉴定方法)变更,鉴定机构应当自行验证并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后方可使用。如相关标准(鉴定方法)发生实质性变更,或者需要使用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的标准(鉴定方法)时,鉴定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扩项申请,在获得批准前不得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资质认定标志。

(四)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鉴定机构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五)“五个领域”之外的其他鉴定项目,自发布通知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六)“五个领域”之外其他鉴定项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可以出具鉴定文书,但检验检测报告上不得加盖资质认定标志。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是保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质量的必要手段。各地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站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认真组织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确保公安机关司法鉴定质量。

(二)加强监管。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共同推动机构提升能力。公安部在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中遴选组建专家库,每年对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省级公安机关在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中遴选组建专家库,每年对通过省级资质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三)提升水平。各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要持续完善实验室管理体系和独立、公正、可控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公信力。对无需取得资质认定的鉴定项目,应利用已有的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对其开展监管,确保鉴定质量和技术水平。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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