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刑事辩护律师]:企业老板借钱的刑事风险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时间:2023/8/8 17:27:07 百家号“无锡律师齐奋”
作者:齐奋律师,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180-6833-3711
校对:乔涛律师,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本文未经书面许可,禁止转载。
借款,无论是出借,还是借入。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老板借钱要谨慎,一不留心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齐奋律师结合办案经验,为企业老板们进行风险提示:
企业老板借钱要当心,疏忽大意惹刑事。
一、如果企业擅自出借,可能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企业作为出借方,应当具有合法执照和资质(要取得合法的放贷款资质,必须取得金融许可证),从事放贷业务需要格外警惕,稍有不慎就触犯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10月21日施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如果个人累计放贷超过200万,单位非法放贷累计数额超过1000万等情形,就属于“情节严重”了。
二、如果企业违规吸纳资金“借款”,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企业因为资金周转等原因需要筹款,容易走上这条路,往往向社会公众的吸纳存款并承诺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样的融资行为,稍有不慎就很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陷阱。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明确,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四个主要特点。其第三条规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和最高检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列举了可以作为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依据的一系列行为。以下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1)、携带集资款逃匿的;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3)、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4)、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集资是否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之一,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了非法手段集资,但行为人将所募集的资金都用于或者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用于其他活动,如违法犯罪活动、挥霍、还前债等,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注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一个最为显著的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人本身并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
综上,大家应该已经了解老板们为何应该慎重对待借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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