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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齐奋团队:醉驾无罪案例解读(二)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时间:2023/8/8 17:30:53 百家号“无锡律师齐奋”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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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是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齐奋团队,整理推出的醉驾无罪案例解读续集(二),供大家学习参考。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裁判结果出炉,值得研究。

 

【本期无罪案例内容提要】:部分情形的酒后挪车,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相关案例】:(2019)川刑再18号  
 

【本案学习要点】:

1、 本罪主要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道路”应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案发地点城北派出所院内具有“通行”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3、 原审被告人黎某醉酒后在城北派出所院内挪动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的行为。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对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认定应当结合本案客观事实进行评判。

该案裁判要旨: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从主观故意上看,黎某选择在深夜、进出人员稀少的时间段在相对封闭的小区停车场挪动车辆,其对危险驾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并不持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可能性亦显著降低;

其次,从行为目的及客观行为上看,黎某系为了避免阻挡其他车辆进出而主动前往停车地点,仅在小区内短距离挪动机动车,并未驶离停车场,其行为的动机及社会危害性与酒后长距离驾驶机动车明显有所区别;

再次,从行为结果上看,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仅造成车辆轻微擦挂的财产损害后果,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损害结果显著轻微;

最后,黎某积极赔付,取得被撞车主的谅解,且真诚悔过

 

综上,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黎某虽然实施了酒后挪车的行为,但鉴于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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