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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辩护律师齐奋|人民法院报案例:购买黄金套现帮助洗白赃款
作者:柏巍,董雷,李婧 时间:2025/9/16 11:04:48 人民法院报
近日,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四名被告人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人员购买黄金、变卖套现,通过非法虚拟货币平台转移虚拟货币,帮助其洗白赃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
林某甲、林某乙、姜某、王某某四人于2023年7月16日至7月31日,在长春市、松原市、哈尔滨市、龙井市、二道白河镇等地,帮助上游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到金店挑选黄金,随后由上家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转入金店银行账户用于支付黄金货款,四人取得黄金后再变卖套现,并利用非法虚拟货币平台向上家转移虚拟货币,帮助上家洗白赃款,从中提成,交易数额达人民币78.9万余元,其中已查证的涉诈资金为人民币45.2万余元。
案发后,林某甲、王某某于2023年8月3日在长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乙、姜某于当日投案自首。四人分别退赃2000元至1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姜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林某甲、林某乙、姜某三人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平分收益。其中,林某甲负责与上家沟通,接收上家的“洗钱”指示、与上家约定“洗钱”金额、向上家支付虚拟货币、向上家提供金店的银行账户信息等。林某乙、姜某二人负责到金店挑选黄金、购买黄金、获取金店的银行账户信息并提供给林某甲。后林某甲、林某乙进行“洗钱”时,为遮掩犯罪行为,林某乙主动找王某某作为“买手”,王某某在林某乙的指示下帮助购买黄金,完成“洗钱”。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姜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林某甲和姜某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某甲、林某乙、姜某、王某某四人于2023年7月16日至7月31日,在长春市、松原市、哈尔滨市、龙井市、二道白河镇等地,帮助上游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到金店挑选黄金,随后由上家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转入金店银行账户用于支付黄金货款,四人取得黄金后再变卖套现,并利用非法虚拟货币平台向上家转移虚拟货币,帮助上家洗白赃款,从中提成,交易数额达人民币78.9万余元,其中已查证的涉诈资金为人民币45.2万余元。
案发后,林某甲、王某某于2023年8月3日在长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乙、姜某于当日投案自首。四人分别退赃2000元至1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姜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林某甲、林某乙、姜某三人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平分收益。其中,林某甲负责与上家沟通,接收上家的“洗钱”指示、与上家约定“洗钱”金额、向上家支付虚拟货币、向上家提供金店的银行账户信息等。林某乙、姜某二人负责到金店挑选黄金、购买黄金、获取金店的银行账户信息并提供给林某甲。后林某甲、林某乙进行“洗钱”时,为遮掩犯罪行为,林某乙主动找王某某作为“买手”,王某某在林某乙的指示下帮助购买黄金,完成“洗钱”。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姜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林某甲和姜某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且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如购买黄金、奢侈品、“现金花束”等等,花样繁多,防不胜防。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切莫沦为他人犯罪的“白手套”,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