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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齐奋:陈某某5车交通事故醉驾缓刑案件,已被裁判文书网公开收录
作者:齐奋律师 时间:2026/1/7 10:08:57 齐奋律师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苏0205刑初633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辩护人:齐奋、张红丰(齐奋律师助理),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刑诉〔2025〕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帘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齐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4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同他人在无锡市锡山区××镇街道××路某饭店吃饭饮酒,后于当晚22时07分许,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X东侧路段时,车头左侧撞击中心隔离护栏,散落的护栏又与机动车道内由东往西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杨某某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驶的吕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五车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其含量为16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向民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事故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万钰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静英
齐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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