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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辩护律师齐奋|交通肇事相对不起诉后应否吊销驾照?

作者:阮方晓 耿永洁 李金航 时间:2026/1/8 17:20:08 《人民检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 条第1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 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案件到达审查起诉阶 段后,如果行为人积极赔偿了被 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方谅解等, 检察机关可能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那么,作出相对不起 诉决定后,公安机关能否根据上 述规定吊销行为人的驾照,实务 中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分歧在于 对“构成犯罪”的理解。 

一、现有观点及理由分析 

(一)反对吊销驾照说。

主要理由是:

第一,“构成犯罪”应 该解释为确定有罪,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12条,没有经过法院的审 判,不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犯 罪。在检察环节,只能表述为行 为人涉嫌构成犯罪而不是构成犯 罪,检察机关没有给犯罪嫌疑人 定罪的权力,所以相对不起诉决 定不能成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 犯罪的标准。

第二,根据2017年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82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 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法院 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依据该规定可推断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构 成犯罪”应当理解为只有当法院 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方可对行为 人作出吊销驾照的处罚。

(二)赞成吊销驾照说。

主要理由是: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 177 条第 2 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 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 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 此,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 定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 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 其他法定情节,检察机关认为不 必提起公诉也能达到法律实施的 效果,而依法行使裁量权作出对 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而不予刑事 处罚的一种法律评价。这与刑事 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未经人民 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 定有罪”并不冲突,是法律赋予检 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的特别功能 体现。

第二,从文义解释来看,道 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构成犯罪” 要承担两个后果:一是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吊销机动车驾 驶证)。该条文使用了“并”字表 明这两种责任为并列关系,即使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只 是免除了刑罚,并不能免除行政责任。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系 法律,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系部门规章,法律的效力位阶高于规章,因而《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的内容并不能支 撑第一种观点。 

二、反对吊销驾照说之提倡

第二种观点虽然看似在解释论的角度上有一定道理,却与刑法的机能和目的不符。刑法的机 能和目的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 权,两者若有冲突则更应侧重保 障人权。第二种观点将构成犯罪 这一概念作了扩大解释,过于强 调和重视刑法控制犯罪保护法益 的目的,忽视或削弱了人权保障。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一方面,将构成犯罪解释 为经过法院判决确定有罪是一 种缩小解释,符合解释规范,同时更有利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的 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案件 中对应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 罪”,应为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 情节、证据的审查后,确定嫌疑 人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罪 名的构成要件,但并不能将此理 解为有罪处理。对行为人作出 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行为人没有 犯罪记录存在,自然不能将行为 人定义为构成犯罪。另一方面, 构成犯罪这一概念本身应该被 严格定义,因为这会对公民的生活、工作、社会评价等多方面造 成影响。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目的之一是节省司法资源,被不起诉人往往有从 轻、减轻情节,加之犯罪情节轻微,即使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也可能被判处无罪。综上,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依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从而吊销其驾照,对被不起诉人有失公正,也不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三、落实刑行衔接,规范处罚行为 

对于驾驶人因发生重大交 通事故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 诉决定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 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第1款的规定吊销驾驶人的机动 车驾驶证,但如果驾驶人发生重 大交通事故时,具有如驾驶拼装 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 的机动车等其他应当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情形的,交管部门可依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他条款的 规 定 直 接 吊 销 其 机 动 车 驾 驶 证。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 决定并不代表行政机关无法对 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因 此,为达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 果,应当充分落实不起诉制度的 刑行衔接机制。首先,完善检察 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 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执法监 督、案件移送等有关体制机制, 实现多元共治,行政处罚与刑事 处罚依法对接。其次,健全刑行 反向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作出 不起诉决定时应同步审查是否 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 并根据需要提出检察意见依法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再次, 加大对公安机关、行政机关执法 的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 责中对发现的错误执法行为,应 及时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 等督促其纠正,从而依法保障行 为人权利不受侵犯。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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