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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辩护律师齐奋|河北高院发布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作者:河北高院 时间:2026/6/15 20:06:39 河北高院

非法集资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潜藏诸多社会稳定风险。近年来,河北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涉非法集资犯罪,全力推进追赃挽损,彰显严厉打击相关犯罪、守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现发布5件典型案例,旨在从不同角度揭示非法集资犯罪套路与风险隐患,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与辨别能力,营造全民防非、主动拒非的良好社会氛围。


目录

案例1: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假借旅游投资返利,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案例2:闫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借惠农合作之壳,行违规吸储之实


案例3: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线上包装虚拟项目,高利引诱非法集资


案例4:江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虚构外汇代理交易,编织高额回报骗局


案例5:爱某公司、薛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利用养殖投资项目,非法集资隐匿赃款


案例一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假借旅游投资返利,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公司店长期间,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托公司旅游经营外壳,以购买旅游路线、积攒平台积分、定期返利还本为核心噱头,通过口口相传、传单、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对外虚假承诺,群众购买指定旅游线路产品后,可累计平台积分,在固定周期内凭借积分兑换现金返利、抵扣旅游费用,实现保本增值、稳赚不赔的收益效果,以此诱导群众持续投资、追加资金。经审计,该案案发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上述模式,累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466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及涉案公司通过后续吸纳资金、自有资金等方式,向部分集资参与人归还资金1044524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以旅游投资返利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前已归还的资金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考虑。审理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本案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假借文旅消费名义,变相开展非法集资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法分子依托真实旅游行业业态,将非法集资行为嵌套于旅游消费全流程,通过“旅游路线购买+积分返利+保本增值”模式,弱化金融投资属性,降低公众戒备心理,通过口口相传、传单、推介会等途径扩散传播,精准瞄准普通群众尤其是中老年群体的消费、理财需求,吸资扩散速度快、涉及范围广,反映出非法集资从“高息承诺”向“场景化服务”的包装升级。


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要高度警惕“旅游+理财”“消费+返利”的新型投资陷阱,认清不法分子以文旅、康养等民生领域为包装的非法集资套路。日常消费、理财过程中,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和贪利心态,不轻信“消费返利、积分增值”等虚假承诺。


案例二

闫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借惠农合作之壳,行违规吸储之实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被告人闫某注册成立某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注册经营范围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所需的谷物种植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农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等。被告人闫某以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用于个人放贷牟利、日常花销及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经审计,自2008年9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闫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09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662人,已偿还本金1.96亿元,支付利息290.52万元,未偿还本金1344.1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依托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本案是涉农领域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深刻揭示了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向农村地区渗透趋势。本案被告人闫某利用“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这一具有政策扶持背景的合法组织形式,披上了“服务三农”“合法合规”外衣,依托乡土熟人社会信任基础,超越经营范围违规吸收公众资金,使得非法集资活动得以在特定地域内隐蔽快速蔓延,严重扰乱农村金融秩序,侵害群众财产安全。


温馨提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咨询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均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广大农民群众要认清此类行为本质,切勿被惠农外衣和熟人情面蒙蔽,摒弃侥幸心理,远离各类高息吸储活动。


案例三

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线上包装虚拟项目,高利引诱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微信投资群认识上线(身份未查实),其向陈某介绍名为“逸尚联合社区”的投资项目,并引导陈某在该项目旗下“Newmateworks”平台上投资元宇宙概念商品。陈某投资的同时还在自己经营的水果店内向顾客宣传该投资项目,并注册成立信息咨询工作室,通过印发传单、组建“相亲相爱一家人”微信群的方式,向群众宣传投资周期短回报高,吸引投资人在平台上投资。陈某按照投资者投资金额的0.5%-1.5%提成。逸尚联合社区的“Newmateworks”平台现已无法登录。经审计,陈某个人直接介绍19名投资人在平台投资15393589.5元,返还金额为1101419元,未返还金额为14292170.5元,陈某个人获利金额为449982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被告人陈某在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审理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借元宇宙新兴概念、依托网络社群推广的新型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包装虚拟商品投资项目,以“周期短、高回报”为诱饵,通过自建工作室、组建微信群线上模式公开宣传揽客,作案网络化、传播社群化、伪装概念化等特征突出。本案清晰揭露了当前不法分子利用新兴科技概念编造投资项目的作案手法,打破大众对“元宇宙”“区块链”等相关投资的盲目追捧幻想,对提升全民风险防范意识,震慑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良好的警示价值。


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要理性看待“元宇宙”“区块链”“虚拟币”等新兴热点概念,切勿轻信向微信群、陌生平台推送的小众虚拟商品、概念类投资,遇到他人组团推介投资、拉群洗脑宣传获利案例,务必提高警惕,及时远离并保留证据。如发现疑似非法集资、网络诈骗行为,可向监管部门举报,自身遭遇财产损失请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案例四

江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虚构外汇代理交易,编织高额回报骗局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江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以宣传会、网络直播、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虚构英某公司授权代理香港某公司外汇交易业务的事实,并承诺本金安全,每周有高额利息回报。集资参与人通过MT4软件投入资金后,江某等人并未将资金用于外汇交易,而是直接或间接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同时利用MT4软件虚构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流向和交易数据,并将后期集资参与人的本金给前期集资参与人返还收益,以此维持骗局。经审计,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2000余名集资参与人共转入本金人民币2.1亿余元,江某等人返还收益6272万余元,剩余1.4亿余元无法归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赖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本案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对扣押、冻结、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按照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其余赃款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本案系以虚假外汇交易为载体的集资诈骗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冒用香港某公司授权身份,借助MT4交易软件包装项目,通过直播宣讲、人际传播等方式扩大影响,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实施集资诈骗。此类犯罪迷惑性强、涉及范围广,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该案依法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的坚定决心。


温馨提示:外汇交易、境外投资理财属于特许经营业务,具有严格准入门槛。提醒社会公众切勿相信“境外授权代理”等无证经营项目,牢记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不轻信、不参与、不传播。同时也警示相关市场主体,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切勿妄图以虚假宣传、庞氏骗局牟取非法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五

爱某公司、薛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利用养殖投资项目,非法集资隐匿赃款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爱某农业科技公司及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薛某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方式来扩大肉牛养殖经营业务。其利用网络、新闻媒体、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宣传肉牛养殖业务,承诺投资人参与“肉牛联合养殖”可得年息至少10%-12.5%的收益,到期(分为 3 个月期、6 个月期、12 个月期)后即返本付息。2019年8月至2022年4月,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并采取建微信群对投资人进行管理,向投资人许以高额回报,以“牧场股权转让”及“股东合作”等方式继续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经审计,该案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9亿余元。


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薛某在明知公司经营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对公账户中非法集资的资金或收益款约420万元转出至个人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薛某将上述资金陆续取现共计238.99万元后隐匿,并于 2022 年 5 月要求某公司负责人王某为其出具总金额为940万元的虚假收据,以上述取现的资金已用于投资该公司为由掩盖其隐匿资金的事实。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爱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薛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为掩饰、隐瞒非法集资款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用多个个人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后取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洗钱罪;其余被告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审理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爱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本案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案件警示]

本案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和司法指引价值。本案深刻警示广大群众,切莫被高额收益的养殖投资噱头迷惑,充分认清非法集资违法本质,拒绝参与各类非正规集资活动,守护自身财产安全。同时也告诫相关人员,试图通过资金划转、私下藏匿等方式掩饰违法所得,会额外触犯洗钱罪名,叠加刑罚后果严重。

温馨提示:各类经营主体务必严守法律底线,规范资金账户管理与资金流转行为,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及关联洗钱犯罪始终坚持从严惩处、数罪并罚,全力维护金融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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