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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师以案说法2023年第12~20期汇编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时间:2023/2/6 11:47:10

本文作者:齐奋律师|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微博话题#无锡律师以案说法#2023年第12~20期汇编

#无锡律师以案说法# 2023年第12期 【帮信罪】
【案情回顾】这是一起外借银行卡相关的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
1、2021年7月4日至6日,被告人黄某与蒋某(已判刑)合谋,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由蒋某将自己的中信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银行卡自2021年7月4日至6日,支付结算金额共计73万余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起,帮助接收转账资金7万余元。
2、2021年7月9日至7月13日,被告人黄某与刘某(已判刑)合谋,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由刘某将自己的交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浦发银行卡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4000元。上述银行卡自2021年7月9日至13日,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40万余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2起,帮助接收转账资金共计30万余元。
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齐奋律师说法】
1、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2、按照主流观点,此罪实际上是一种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
3、帮信罪高发。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8月1日发布的《涉信息网络犯罪特定和趋势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中,占比量最高的罪名为诈骗罪,帮信罪次居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7月22日发布的数据,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
4、关于该案,法院认为:
(1)被告人黄某伙同蒋某、刘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坦白、初犯、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理”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3)被告人黄某检举揭发的内容部分属其应当如实供述的范围,部分暂未查实,故不作为立功表现。据此,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判例】(2022)苏0206刑初253号

 

#无锡律师以案说法#  2023年第13期 【诈骗罪案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情回顾】

1、2021年3月,被告人桑某以帮助被害人郑某消除其前科案底为由,2次共骗得人民币18200元。2021年4月,被告人桑某以帮助被害人郑某消除网上通缉记录,欲再次骗取郑某人民币7万元,因被郑某识破未得逞。案发后,被告人桑某已退赔郑某人民币18200元。

2、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诈骗目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诈骗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桑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被告人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桑某是初犯、偶犯,已退赔,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4、关于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被告人桑某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被告人桑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遂以被告人桑刘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齐奋律师说法】

1、诈骗罪的实质是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使受骗人陷于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

2、该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该罪的基本机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被告人受益。

3、根据江苏省高院的量刑细则,诈骗罪量刑需要根据诈骗数额和相关情节在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该案涉案金额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应予追责。

(2)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该案符合多次诈骗的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该案符合退赃、退赔的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该案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量刑计算需要综合考虑。此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都可以作为量刑考量点,综合全案,作出宣告刑。

5、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通俗的说,就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就财物的处分、转移进行过“沟通”。如果进行过“沟通”,被害人是知情的,成立诈骗罪;没有进行过“沟通”,成立盗窃罪。(可参考徐光华著《刑法专题讲座》)

 

【相关案例】(2022)苏0206刑初450号

#无锡律师以案说法#  2023年第14期 【遗嘱继承 & 遗嘱赠予】

【案情回顾】2023年1月2日,曾某(女)来访,咨询本案。其父早年已过世,其母前几天因病刚过世。因继承问题,曾某与其哥哥曾某2一家发生纠纷。曾某的母亲生前育有一子一女,曾某及曾某2。曾某2平日对其母亲不管不问。曾某的母亲生前由曾某独自负责赡养及生病期间的照看。曾某的母亲生前立有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明确载明将其名下拥有独立产权的两套房子分别留给曾某(被继承人的女儿)、以及曾某的女儿郑某(被继承人的外孙女,20岁,大学在校生),并载明将其名下存款30万元及一辆二手奔驰车留给曾某2。曾某2觉得不公平,遂发生纠纷。问:需要做什么来保护曾某及其女儿郑某的合法权益?

【齐奋律师说法】

一、依照《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本案中郑某不是法定继承人。换言之,本案中曾某的母亲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外孙女郑某,属于遗嘱赠与。

二、依照《民法典》第1133的规定,

1、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即为“遗嘱继承”;

2、自然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为“遗嘱赠予”。

三、依照《民法典》第1124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在遗嘱继承情形下,继承人不需要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曾某不需要做任何意思表示,就能继承那套房子。

2、在遗嘱赠与情形下,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一般是立遗嘱人去世时)后六十日内明示接受遗赠。换言之,本案郑某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无锡律师以案说法#  2023年第15期【藿香正气水醉驾案】

【案情回顾】2020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灌南县新安镇润天都汇小区出发行驶至灌南县妇幼保健所门前路段,追尾撞击前方同向行驶由姚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系饮用藿香正气水导致血液酒精含量过高,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齐奋律师说法】

1、该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及评议,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诉人陈某抽血检测,并依规将上诉人血液送检,据以定案的血液乙醇含量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法作出,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足以作为定案依据;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维持原判。

2、该案与系列涉“藿香正气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一样,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饮用含酒精的“藿香正气水”也不能成为脱罪的事由。

3、客观上认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的比例,酒精的来源并非仅是酒类。被告人饮用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气液药水,或者饮用白酒后又服用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气液药水,致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不影响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4、藿香正气水说明书禁忌事项中标明“乙醇含量为40%-50%,喝过后禁止驾驶机动车辆等”的内容,这也是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辩称未看说明书、不知道含有乙醇明显不合常理,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相关案例】(2021)苏07刑终185号陈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0103刑初72号张某雄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冀0681刑初78号闫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0191刑初162号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无锡律师以案说法#  2023年第16期 【离婚纠纷之家暴证明难】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21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黄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

一、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答辩情况

原告黄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某与李某1离婚;2、女儿李某2由黄某抚养,李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李某2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黄某与李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 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并于 某年某月某日 生育一女李某2。但双方婚后因生活习惯、经济问题等经常吵架,一吵架李某1就跑回自己家中居住,双方分居多次,最长一次长达半年。李某1多次对黄某动手,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李某1辩称:其认为与黄某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分居也是因为便于加班等工作原因,以及黄某母亲不希望李某1住在黄某父母家中。其与黄某确实存在口角,但是不存在家暴行为。目前仍希望看在年幼孩子的份上能维持婚姻。

二、诉讼中双方的质证情况

黄某称李某1对其存在家暴行为,并提供了报案证明(内容为:2019年5月7日19时15分,我所接110指令称丽景家园一期门口,其被丈夫打倒在地不能动。民警到现场了解,系黄某与李某1夫妻二人闹离婚,双方发生口角,后对双方进行劝说处理)、无锡市人民医院的病历及检查报告单(载明黄某腰5左侧横突肥大,与骶骨形成假关节、骶5椎体前缘骨皮质欠规则)、承诺书2份(内容均为李某1保证不得辱骂、殴打家庭成员、相信妻子、尊重老人、爱护子女…落款为“李某1、2019年7月12日”)、照片2张。

李某1经质证认可公安机关作出的证明,其确与黄某发生口角,但公安机关并未对其存在暴力行为作出认定;对病历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黄某存在上述问题系被李某1殴打所致;承诺书的真实性不清楚,其表示不记得是否有书写上述内容;照片也不能证明系被李某1殴打。

三、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不准黄某与李某1离婚。理由在于:黄某与李某1系自主婚姻,亦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黄某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李某1对此不予认可。黄某称李某1存在家暴行为,李某1亦不予认可。家暴行为有长期性、单方性,目前黄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1的存在上述行为,亦无法证明已经达到家暴的程度,遂判决不准黄某与李某1离婚。

【齐奋律师说法】

一、本案中,用以证明家暴的报警记录、承诺书2份、照片2张,均没有被法院认定为达到“家暴”标准。离婚纠纷中,证明达到家暴标准的证据,法院在认定时极其谨慎。报警记录、被告方的相关承诺书、录音、病历等在离婚纠纷中,法院一般认定为不足以达到证实家暴的证明目的。

二、认定家庭暴力,必须有经常性和严重性这两个标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殴打、辱骂、争执、推搡等都能构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认定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若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暂时的皮肉之苦,且次数不多,很难让法院定性为家庭暴力。殴打导致轻微伤以上严重后果时,法院才有可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简言之,认定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必须有经常性和严重性这两个标准。

三、家暴的关键证据收集。证明家暴的核心证据主要有:

1、验伤报告。家庭暴力一般要求造成轻微伤以上结果。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及时报警、申请验伤,并到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2、录音录像。其内容最好是家暴现场视频,或者对方承认家暴的情况。

3、报警记录。注意要求警方如实记录家暴经过,便于作为证据提供。

4、其他证据:病历、证人证言、保证书或承诺书等。

四、对于目前的审判实践,很少有判决认定达到家暴的程度。笔者期待不远的将来,相关审判实践,出于保护被害人(多数时候是原告方,且多为女性)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一重要法益,同时也为了更好的保护婚姻中的女性权益,对家暴的认定,不应课以过于严厉的证明标准。

【相关案例】

(2020)苏0214民初1367号,黄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陕0728民初1150号,徐某、李某一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律师以案说法# 2023年第17期 【认定关联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理由】

“姐妹公司”由于法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滥权行为而构成人格混同。认定人格混同,包含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身份混同、财产混同等情形。本期是以某法律数据库(避免广告嫌疑),并以“关联公司”+“连带责任”作为关键词,案件类型选择“民事案件”,文书选择“判决书”,法院选择“无锡中院管辖区域”,检索出的案例(截至2023-02-01 17:00)。法院全部或部分认定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仅占48.08%。这些认定关联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一,但实质裁判标准仍将“人格混同”与否作为最主要依据。这些案例与李建伟教授所著《公司诉讼类型化专题24讲(一)》(简称“《24讲》”)第一章所述内容相符。《24讲》罗列了法院认定关联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理由主要有:

1、证据不足以证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2、证据不足以证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3、无证据证明关联公司存在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4、债务人没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本文是微博话题#无锡律师以案说法#

 

#无锡律师以案说法# 2023年第18期离婚纠纷中,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如何分割?

 

【案情回顾】2023年1月30日,蒋某芳来访咨询。蒋某芳的配偶郭某长期在上海工作,只有周末回无锡。因为长期分居,感情不和闹离婚。郭某婚后购买持有数量不详的比特币。蒋某芳知道配偶郭某曾提及其持有价值数百万的比特币,但具体的开户情况并不掌握。蒋某芳记得郭某曾在两人关系尚可时提及其通过香港的大生银行账户操作购买的比特币。这种情况,如果离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解决?

 

 

【齐奋律师说法】

 

 

1、加密货币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正如我们所知,央行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具有货币属性,可以在离婚纠纷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比特币这类的加密数字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其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根据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换言之,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是虚拟商品,就具有财产属性,理应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2、加密货币举证难。

 

 

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方通常难以证明被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也难以证明加密数字货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钱包与私钥安全性极高,如何证明配偶持有加密数字货币是显而易见的难题。

 

 

(1)加密货币通常并不是实名绑定。特别是如果配偶一方数字货币购买存放在去中心化交易所或冷热钱包中,那么就非常难证明配偶持有加密数字货币。

 

 

(2)加密数字货币,由于不存在集中的发行机构和监管机构,法院无法出具调查令,即使法院同意出具调查令似乎也难以确定相应的可调查机构。何时购买、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婚后是否管理或交易、有多少持有数量,都很难核实。

 

 

3、难以估值和执行。

 

 

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价格浮动可能巨大。从立案到判决,差价本身就巨大,再到执行,又是一个新的价格。以哪个时间点来对数字货币的价值进行估值,才能公平分割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

 

 

4、迂回策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常这类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可以通过迂回路径,比如调取被告方的银行账户资金走向,实质上保护原告方的权益。比起直接查询加密货币比特币操作上的难度高,追查银行账户资金走向简单多了。本案可以查询郭某的资金,如何流向香港大生银行,就可以达到保护原告财产利益的需要。

 


 

#无锡律师以案说法#  2023年第19期   【江苏省交通失信行为有几个等级?】

【案情回顾】是日,无锡梁溪区居民张某彬某来访。张某彬之前因酒驾,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近期刑满释放。因购房需要贷款,被银行拒贷。遂来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询问原因?

【齐奋律师说法】为您解答这个问题,我分为五大部分为您讲解:

一、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知道江苏省相关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行有效,2015.02.01 起实施)

第8条第一款规定,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第15条规定,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此,张某彬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属于严重交通失信行为,被银行限制贷款属于正常情况。

 

二、江苏省对交通失信行为的具体规定

1、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一)(二)(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2、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3、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三、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四、异议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对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登录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网站,填写并提交《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异议申请表》。

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信用恢复

1、自动恢复情形: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

2、申请恢复情形:符合下列情形可以由当事人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

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以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处罚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当予以修复。

#无锡律师以案说法#   2023年第20期【商业抖音账号可作财产分割】

   【案情经过】廖先生、方女士于2014年10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如何分割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了一套正在按揭贷款的商品房,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个抖音号。该抖音号由廖先生注册,用于直播售卖渔具,现有粉丝10万余人。2022年3月,方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主要就抖音号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上存在分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同时认为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在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但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

   【案件结果】最终,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廖先生与方女士就财产分割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按揭贷款的商品房共同赠与小孩,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廖先生偿还;抖音号由注册人廖先生继续使用和经营,该抖音号经营的应收货款和现有货款归其所有,双方婚姻期间因共同经营对外所欠货款的债务也由其负责偿还;廖先生分期向方女士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分期期间该抖音号因不可抗力因素被封号冻结或不再经营,方女士对剩余未支付的部分放弃主张。
(本文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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