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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三大问题总结
当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处理此类案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齐奋律师(电话18068333711)
第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不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离婚时为必要。换句话说,无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离婚诉讼前,还是离婚诉讼中,均不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适用。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是指特定的被侵害的那部分财产,并不是指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第三、离婚后,财产权受到侵犯的一方再次提起分割请求的期限,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答案是肯定的。即受诉讼时效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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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法院出版社;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
3.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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